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州企业被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会被判刑吗?

LEGAL INSIGHTS

广州企业被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会被判刑吗?

2026-11-03·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会,但不是经手就判。财务人员只有在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且在其中起较大作用时才追责;奉命做账、不知情的,一般不认定。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对虚开不知情、未参与。

会,但不是经手就判。财务人员只有在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且在其中起较大作用时才追责;奉命做账且不知情的,一般不认定。

财务人员为什么会被卷进来?

结论:因为虚开案件里发票是财务开出去的、账是财务做的、钱是财务走的,办案机关最先能锁定的人就是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列了四种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在财务岗位上都能落地——开票、受票、做账、走款。

企业一旦被查,财务人员往往兼具经手人和知情人两重身份,很容易被一并列为犯罪嫌疑人,但这不等于必然定罪。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从岗位权限表入手,判断当事人是单纯经手,还是站在决策链条上,因为这决定了他被卷进来的深度。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怎么分?

结论:前者是拍板的人,后者是具体干并起较大作用的人,两者都不按职位高低简单划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对两类人员作了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同一份纪要还有一句关键表述: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是财务人员辩护时最常引用的依据。

只是按老板要求开票、做账,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吗?

结论:要看三个变量——你知不知道真实业务不存在、你的岗位有没有实质审核权、你在这个环节起了多大作用。

如果只是照单录入、机械开票,既没参与谈开票费,也没经手资金回流,通常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你是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接开票公司、设计"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方案、安排过账和回流,基本会被认定为主管人员或起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公司只有你一个会计,老板把公章、U盾、开票盘都交给你,长期由你操作,实践中很难说你只是奉命。

常见角色典型行为认定倾向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决定虚开、确定开票费、决定资金回流路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设计开票方案、对接开票方、审核虚假合同、安排走账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普通会计、开票员、出纳按指令录入、开票、记账、转账看是否明知、是否起较大作用;奉命且不明知的通常不认定

虚开多少税额会被追诉?判几年?

结论: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就达到定罪标准,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对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档判主刑,不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这一点很实际:同样数额,单位犯罪中的个人只判主刑,自然人犯罪还要并处罚金。

说"我不知道是虚开",法院会采信吗?该怎么举证?

结论:单纯说不知道没有用,要用客观证据证明你当时不具备认识条件,或者你曾经反对过。

2024年解释没有为虚开罪单设明知推定条款,但办案机关通常靠几组客观事实反推:合同、货物、资金三流是否一致;有没有真实物流单据和入库记录;开票费按几个点支付;资金是否当天或短期内回流到付款方关联账户;上下游公司是否为空壳、是否同一批人控制。

对财务人员有利的证据通常包括: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审批权限表;入职时间短、未接触核心业务;上级用伪造的合同、送货单、入库单骗你入账;你曾在邮件、微信、会议纪要中提出异议;薪酬与同行持平,没有额外分成;发现异常后主动向税务机关反映或离职。

不利因素也要正视:长期、大量、固定模式操作同一类发票;资金回流由你本人操作网银;开票费由你经手支付;你保管开票设备和空白发票。

有没有可能不定虚开罪,而定逃税罪?

结论:有可能,而且对财务人员往往更有利。关键看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和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

2024年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条明确的出罪通道。

另一条路径是逃税罪。2024年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把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列为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如果企业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来抵扣自身应纳税款,而不是为他人开票牟利、骗取国家退税款,行为性质更接近逃避纳税义务。

逃税罪还有一道特殊出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024年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这个补缴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

财务人员怎么证明自己只是奉命做账?

结论:靠客观权限痕迹,不靠口头辩解。

最常见的坑,是把"没参与决策"说成"什么都不知道"。办案机关认定直接责任人员,看的是有没有开票系统的独立操作权限、有没有经手开票费和资金回流、有没有参与设计三流一致方案、对异常发票提过异议没有。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是,被带走前把岗位职责说明书、审批权限截图、OA 审批记录导出,提过异议的邮件和会议纪要单独归档;公司账户已被冻结的,让家属三日内把开票盘、账套备份、工资条拍照固定,这些材料随系统权限消失后很难补。

已经被带走问话,财务人员最该做哪几件事?

结论:先分清自己是证人还是嫌疑人,再决定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

以证人身份配合调查时,如实说明自己经手的流程、审批链条、上级指令即可,不要替别人揽责,也不要在没有核对凭证的情况下猜测金额。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把岗位职责、审批记录、沟通记录固定下来。

不要做的事:销毁账册和聊天记录、与同事串供、补签虚假审批单。这些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新的犯罪,也会直接摧毁不知情的辩护基础。

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认罪认罚都是从宽情节。能否争取不起诉,取决于涉案税额、作用大小、是否初犯、能否挽回损失。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手机:191-2069-1514
热线:400-052-0817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就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線上諮詢

遇到法律問題?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