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通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公司同罚;骗取税款10万元以上即入罪,50万元以上三到十年,5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实际控制人通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公司同罚;骗取税款10万元以上即入罪,50万元以上三到十年,5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骗税多少会被追究?量刑分几档?
三档数额: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另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条并行的加档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确定,同时废止了2002年的旧解释,办案中不能再引用旧标准。
| 档次 | 数额标准 | 并列的"情节"标准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10万元以上 | —— | 五年以下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 |
|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50万元以上 | 两年内虚假申报3次以上且骗税3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骗税30万元以上;骗税30万元以上且公诉前无法追回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500万元以上 | 两年内虚假申报5次以上或以骗税为主要业务且骗税30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骗税300万元以上;骗税300万元以上且公诉前无法追回 | 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
"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是独立加档情节,专做"买单配票"的公司总额没到500万也可能跳到第三档;"公诉前无法追回"是独立标准,能否提前补缴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广东此类案件查处较多。该解释还规定,没有实际取得退税款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申报被拦截、税款未到账仍构成犯罪。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先按报关单、收汇水单、物流记录逐笔还原每笔出口,区分真实业务与买单配票。
单位犯罪,为什么实际控制人跑不掉?
因为双罚制下,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零四条等六种税收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在第二百零四条,适用这一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看职务名称,看实际作用:谁决定开展业务、谁决定单证制作、谁控制收汇和退税资金流向、谁获取主要利益。实际控制人在这四点上几乎全部命中,尤其是资金流向——骗税的资金回流往往经多层账户回到其控制的账户,链路查清后"不知情"很难成立。
挂名法定代表人真的能免责吗?
要看三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 情形 | 客观表现 | 责任认定 |
|---|---|---|
| 明知并参与 | 签署虚假单证、审批退税申报、参与分配退税款 |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 |
| 明知但不参与 | 知道公司在做"买单配票",仍提供身份、印章、账户,收取挂名费 | 可能认定共犯或帮助犯,量刑相对较轻 |
| 确实不知情 | 从未参与经营、不掌握印章和账户、未获取任何利益 |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行政责任、信用惩戒难以避免 |
第三种是挂名者唯一的出路,但举证责任很重:需证明从未参与经营管理、印章和U盾不在本人控制、未收取报酬或分红。
即使不构成犯罪,挂名法定代表人仍可能被税务处罚、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和出境。
骗税和虚开,会不会数罪并罚?
同一笔业务通常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处断,不重复评价;不同环节的行为则可能分别构罪。
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链条是"虚开进项—虚构出口—申报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该解释,虚开税款十万元以上即应定罪,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同一笔业务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断,比较的是骗税数额与虚开税款对应的刑档。
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行为,比如公司既为他人虚开收取开票费,又自行骗取出口退税,则可能分别构罪、数罪并罚。
哪些操作模式最容易被认定"假报出口"?
法释〔2024〕4号第七条列了八种情形,覆盖了当前绝大多数骗税手法。
八种情形包括:使用虚开或非法购买的发票申报退税;将未负税、免税业务申报为已税业务;冒用他人出口业务;虚构品名、数量、单价虚增退税额;伪造合同、报关单、运输单据虚构出口;循环进出口;虚报产品功能用途;其他欺骗手段。
风险最高的三种模式:"买单配票",买他人报关单配虚开进项发票申报退税;"假自营真代理",代理出口却以自营名义申报;"循环进出口",同批货物反复进出境申报。
该解释还规定,货代、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其骗税,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追责。"只做服务、不参与分成"的货代和报关行同样可能被追责。
补税、退赃、认罪认罚能减多少?
补缴时点决定刑档,退赃和认罪认罚决定幅度。
"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本身就是加档情节,所以补缴时点极其关键:公诉前全额补缴可直接排除这一加档事由,拖到审判阶段效果会大打折扣。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属于从宽情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者均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幅度由法院裁量。
但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从宽空间有限:起点十年以上,除非有减轻处罚情节(从犯、自首、立功),很难突破到十年以下。
企业合规整改对骗税案有用吗?
有条件适用,但骗税这类重罪案件适用空间明显小于普通涉企犯罪。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适用于单位犯罪,以及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经营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该指导意见同时排除: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形。
落实到骗税案件,判断标准通常是:企业是否有真实的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骗税是偶发违规还是核心盈利模式;整改后能否建立单证审核、发票管理、退税申报内控体系。业务本身就是"买单配票"的,合规整改基本没有适用空间。
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区分?
区分不看职务,看谁决定业务、谁决定单证、谁控制资金。实际控制人几乎必然被认定为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和单证员则要看是否明知并参与具体环节。
单证链条最容易断的一环是收汇与物流的对应:报关单、提单齐全,但收汇水单的付款方与合同买方不一致,或物流记录对应不到具体批次,真实业务也会被推定为虚假出口。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建议,在税务稽查阶段就按报关单、提单、合同、收汇水单、物流单逐笔建档,缺失环节在移送公安前补齐说明。
被查后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先分清真实业务和虚假业务,再决定怎么配合。
第一,梳理全部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哪些有真实货物、收汇、物流,哪些是买单配票。这决定责任范围和辩护方向。
第二,保全单证。报关单、提单、购销合同、收汇水单、物流与生产记录,凡能证明真实交易的全部固定。单证不全,往往直接被推定为虚假出口。
第三,核对资金回流路径。骗税案的核心证据是资金闭环,退税款若回流到公司或个人账户,要提前准备解释。
第四,尽早评估并完成补缴;同时区分实际控制人、财务、单证员、货代的作用,避免一概认定为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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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就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