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怎么处理?
时间:2025-10-23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医务人员过错诊疗赔偿责任条款解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过错行为: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包括诊断、治疗、告知等环节)。
2. 损害后果:患者存在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
3.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责任主体:
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
四、免责情形(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1.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亦有过错的除外);
2.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已尽合理诊疗义务;
3.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五、赔偿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举证责任:
原则上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若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等,推定其有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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