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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怎么处理?

时间:2025-10-23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医务人员过错诊疗赔偿责任条款解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过错行为: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包括诊断、治疗、告知等环节)。

2. 损害后果:患者存在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

3.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责任主体:

 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

四、免责情形(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1.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亦有过错的除外);

2.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已尽合理诊疗义务;

3.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五、赔偿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举证责任:

原则上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若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等,推定其有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