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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遭拒付?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助当事人追回 14 万余元欠款

时间:2025-10-14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一套位于韶关市某区某村的自建房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500元房屋补偿款,合计15万元。

然而,协议生效后,被告仅支付了7500元补偿款便停止履行义务。后续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催讨剩余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甚至否认协议约定的效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42500元补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抗辩“协议无效”,律师精准破局

庭审中,被告针对涉案纠纷提出两项核心抗辩,试图逃避付款义务:

1. 抗辩一:涉案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无效

被告主张,涉案自建房最初由其父亲于1998年建设(早于双方结婚时间),2012年后由其兄长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第二层,且该房屋已确权至兄长名下,因此房屋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补偿的约定应属无效。

2. 抗辩二:签订协议时“不知情”,非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称,其于2020年7月刑满释放后,因原告“迫切要求离婚”,其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故协议对其无法律约束力。

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辩护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展开了精准的举证与法律论证:

1.证据链构建:锁定共同财产与违约事实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辩护团队协助原告全面梳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双方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书》原件(明确补偿款约定)、原告向被告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被告违约及催讨过程)、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向被告父亲支付5万元用于房屋加建的凭证(证明房屋存在夫妻共同出资,属共同财产范畴)。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清晰还原了案件事实。

2.法律适用:驳斥“协议无效”主张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规定,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男女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不知情”否认协议效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且庭审中原、被告均当庭确认《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故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被采纳。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辩护团对的举证与论证意见,判决确认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补偿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补偿款14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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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顺利办结,是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实务团队“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以专业能力为支撑”服务理念的生动体现。

若您正面临婚姻家庭纠纷、财产分割争议、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等民商事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指导,欢迎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服务态度,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