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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型承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

时间:2025-10-01    访问量:1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1.主体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应具备发包资格,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承揽合同:对定作人一般没有发包要求,承揽人可以是具有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特别要求,只要有能够完成定作人指示的工作即可。

2.受行政制约程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权力的制约。例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承揽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主,行政一般不予干预。

3.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不要式合同。

4.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该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

承揽合同:如果定作人没有按时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6.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并未规定发包人、承包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根据《民法典》规定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欠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欠付工程的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LPR利率计息。

承揽合同:没有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支持在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做法不尽相同。

8.有关保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质量保修制度,并且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