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影视剧片段做解说标明出处,被版权方说侵权要求索赔?
时间:2025-09-24 访问量:1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侵权风险的核心法律依据
1.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 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② 引用内容「适当」且不替代原作品;③ 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利益。
司法实践标准:若剪辑包含核心情节、关键台词或完整片段(如《清平乐》案中150个片段),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替代」原作品,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署名非免责事由:即使标明出处,若未满足合理使用条件,仍可能侵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许可上传剪辑片段至网络,无论是否盈利,均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UP主剪辑腾讯自制剧《锦绣安宁》切片,即使播放量低仍被索赔5万元。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要素
1. 使用目的与性质
商业性使用:通过广告、流量变现等方式获利,直接构成侵权。
转换性使用:若解说包含独立评论、分析(如剧情解读、镜头语言剖析),可能被视为「转换性使用」,但需证明新表达已覆盖原作品的实质性内容。
2. 引用比例与影响
数量与质量:大量引用关键情节(如连续数分钟核心剧情)或高频发布片段(如《清平乐》案中150条),易被认定侵权。
市场替代效应:若剪辑导致观众减少对原剧的观看(如热播期切条分流用户),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
三、风险规避建议
1. 合规路径
获得授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或平台合作获取许可。
严格控制引用:仅截取必要片段(如1-2分钟),且需结合大量原创解说,确保引用比例不超过视频总时长的10%-20%。
避免商业获利:非盈利性个人学习、评论用途更易符合合理使用。
2.争议处理
停止侵权: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下架视频,避免扩大赔偿范围。
协商或应诉:若被起诉,可主张「合理使用」抗辩,但需提供解说内容具有创新性、引用比例适当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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