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叩开高校之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启示录
时间:2025-09-13 访问量:4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些标志性案件足以改变权利保障的格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堪称这样一个里程碑,它首次将司法审查的阳光引入高校管理领域,开创了中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先河。
一、案件背景:一起考试违纪事件引发的法律争议
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中途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068号通知)中“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但学校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在接下来的两年中,田永继续以在校大学生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为他补办了学生证,每年收取教育费并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他参加了毕业实习设计和论文答辩。田永成绩全部合格,毕业总成绩名列全班第九名。
然而到了1998年6月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却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田永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母校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是: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辩称,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管理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海淀区法院开创性地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法院进一步指出,北京科技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行使上述行政权力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三、裁判要旨:司法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审查标准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以下重要法律原则:
1.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 校规校纪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3.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4.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教育行政关系
四、案件意义:中国教育行政诉讼的里程碑
田永案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1. 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确立了高校行政主体地位
3. 完善了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4. 推动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从案例中看到法治进步的力量,同时也意识到:每一个法律漏洞的填补、每一项权利保障的完善,都需要法律人持之以恒的努力和勇气。
田永案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没有不可触及的领域,只要存在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就应当有司法救济的途径——这正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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