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卡牌引发的57万罚单,米哈游维权背后暗藏怎样的行业玄机?
时间:2025-09-09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件事实与背景
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某地存在制售《原神》侵权卡牌的违法行为。侵权人方某某组织设计、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非法使用了“原神”“GENSHIN IMPACT”“枫原万叶”等米哈游的注册商标。2024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工作人员电脑中发现了侵权卡牌设计底稿,并查获了侵权卡牌成品。
经调查,自2023年6月起至案发,方某某在未经米哈游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上海组织设计侵权卡牌底稿、在浙江省义乌市组织生产制作侵权卡牌产品4031盒(共计11.1万余包),并通过1688平台店铺销售这些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达14.3万余元。另查明,上海琦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知方某某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仍为其设计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了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便利的行为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依据
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此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该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方某某的生产销售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上海琦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则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指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 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处罚决定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依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国知发保字〔2024〕34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本案中,已销售的侵权商品价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确定为14.3万余元。
3.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该条款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的确定考虑了侵权情节:方某某作为主犯,被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即42.9万余元;上海琦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便利者,被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即14.3万余元,两者合计57万余元。
米哈游维权“原神”卡牌侵权案的成功处理,是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结合的体现。通过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作出了准确认定和处罚,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此案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警示:必须尊重知识产权,任何试图通过侵权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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