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不当得利案,配偶成功追回7万余元
时间:2025-09-07 访问量:1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导语:
本案是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团队(魏森律师、蔡菊变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婚内财产维权案件,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他人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边界,为配偶维护财产权益提供了实践参考。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刘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刘先生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3月作出离婚判决,该判决于2018年4月生效,双方又于2024年11月办理复婚登记。在刘女士与刘先生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与罗女士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先生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罗女士支付款项。刘女士发现后,认为刘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且罗女士取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罗女士返还42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被告抗辩理由:
1.刘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刘先生支付的 22 万余元属个人财产处分,与刘女士无关。
2.离婚前刘先生支付的 7 万余元已超诉讼时效,且该款项是伙食费、代垫费用等合理支出,非赠与。
3.部分款项涉及案外人交易,刘女士无权主张
4.若需返还,刘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5.刘女士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无依据,并提交通话录音、离婚案件笔录等证据,拟证明刘女士早已知晓转账事实且双方财产各自管理。
原告律师代理思路与分析:
1.核心争议点: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婚内赠与款项的性质及范围、离婚后款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关键分析:罗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仅能证明刘女士知晓不正当关系,未提及具体转账金额及赠与事实,无法认定刘女士早已知晓权益受损;刘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涉案期间款项属共同财产;离婚后刘先生支付的款项,因刘先生对个人财产有处分权,刘女士无权主张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原告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刘先生赠与罗女士 7 万余元的行为无效,罗女士需向刘女士返还该款项,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至此,该案圆满办结,感谢办案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严谨审查与公正裁判,也感谢 A 女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予的信任与配合。
以下附上该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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