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近似侵权异议怎么办?本文讲清现行2019商标法第31条先申请、第32条不得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第33条三个月异议期、第45条无效宣告五年期限,以及第59条第3款在先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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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了几年的牌子,突然成了别人的注册商标?"
"我们这个牌子在广州做了四五年,老客户都认。上个月准备开网店去注册商标,一查才发现,半年前被外地一家公司抢先注册了,名字几乎一模一样,指定的商品也是同一类。现在对方反过来发函,说我们侵权要改名,这还有没有天理?"
天理先放一边,法律上你并非只能认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商标法》)既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给了异议、无效宣告等成套救济。关键是盯紧时间节点、用对程序。
二、核心法律规则
1. 先申请原则:商标归"申请在先"的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在先的。这就是为什么"用得早"常常不如"注得早"。
2.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禁止。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抢注一方可以据此对抗。
3. 公告期三个月内可以提异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第十五条(代理、代表关系抢注)、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才核准注册。
4. 异议不成,还能申请无效宣告。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 无效宣告的两条路径和期限。第四十四条是绝对理由(违反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局可主动宣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宣告,没有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是相对理由(违反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6. 没注册但一直先用着:可在原范围内继续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7. 近似怎么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以及整体结构、显著部分逐项比对,结合商品类似程度,看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提示: 商标救济最容易输在"错过窗口"——异议只有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只有注册之日起五年。发现被抢注后先查公告期和注册日,再决定走哪条程序,同时把在先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备齐。
三、律师具体能做什么
(一)商标监测与在先权利核查
我们会定期检索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公告动态,核对对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是否构成抢注或近似;同时梳理你自身的商标布局,确定在先权利基础和可主张的具体条款。
(二)代理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
对仍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抢注商标,代理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撰写异议理由;已核准注册的,根据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在法定期限内代理申请无效宣告;对后续的复审、诉讼程序继续跟进。
(三)固定在先使用证据、应对侵权指控
帮你系统整理在先使用证据——早期的包装、合同、发票、广告投放、电商页面、获奖记录、媒体报道等,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对方且商标已有一定影响;被对方指控侵权时,主张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在先使用抗辩,争取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经营,必要时通过协商确定区别标识和共存安排。
四、该做与不该做
该做的:
- 第一时间查商标状态,确认是公告期内还是已注册,起算三个月或五年期限;
- 全面收集在先使用证据,越早、越连贯越好,注意体现使用时间和经营规模;
- 自己的品牌尽早申请注册,核心类别和关联类别一起布局;
- 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冷静评估,先做专业判断再决定如何回复。
不该做的:
- 不要发现被抢注后只顾生气、拖延程序,错过期限基本无法补救;
- 不要擅自扩大经营品类和地域,超出"原使用范围"会动摇在先使用抗辩;
- 不要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或在网上互相指控,以免被反指名誉侵权;
- 不要在未评估近似风险前仓促换标、重新投放,造成二次损失。
五、三个脱敏案例
以下情形均来自实务办理经历,当事人及可识别信息均经脱敏处理,不代表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情形一(经脱敏处理): 广州某餐饮经营者使用某字号多年但一直未注册,发现他人将相同文字在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尚处公告期。我们协助整理其在先开店、加盟宣传和点评平台记录等证据,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局最终对该商标不予注册。
情形二(经脱敏处理): 某商贸公司发现其商标被前供应商在同类商品上抢注且已核准注册,注册尚不满五年。我们依据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代理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双方业务往来中对方明知该商标的证据,该抢注商标后被宣告无效。
情形三(经脱敏处理): 某小厂被注册商标权人起诉侵权,但其在对方申请日前已在本地持续使用近似标识。我们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组织在先使用证据进行抗辩,最终该厂在原经营范围内附加区别标识后继续使用。上述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因证据和行政机关、法院认定而异,不构成承诺。
六、常见问题
Q1:商标被抢注,我是不是只能改名?
不是。抢注商标仍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可依第三十三条提异议;已注册的,可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申请无效宣告;自身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还可依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Q2:异议的三个月从哪天开始算?
从抢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即被核准注册,所以监测和行动必须快。
Q3:无效宣告有没有时间限制?
分情况。依第四十四条的绝对理由申请没有时间限制;依第四十五条的相对理由,须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Q4:我没有注册商标,但用了很多年,能对抗抢注者吗?
可以争取。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允许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需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对方申请日且商标有一定影响,并可能被要求附加区别标识。
Q5:商标近似是怎么认定的?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从文字的音、形、义以及整体结构、显著部分比对,结合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不是只看某一个字是否相同。
Q6:提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主要包括异议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在先权利及在先使用证据(合同、发票、包装、广告、销售记录等)、知名度材料,以及证明双方存在代理、代表、业务关系或对方恶意的材料。
Q7:异议期间对方的商标算注册成功了吗?
没有。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后,商标局依第三十五条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即使异议不成,仍可继续走无效宣告程序。
Q8:和对方协商共存或转让可行吗?
可以作为选项之一,但应在评估双方权利基础和使用现状后进行,共存通常涉及附加区别标识、限定商品类别或使用范围,协议条款建议由律师起草,避免留下新的纠纷隐患。
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出品。我们长期代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侵权抗辩及品牌布局等法律事务。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咨询电话:191-2069-1514;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资料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官方全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原文链接
- 特别提示:新修订的商标法已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相关规则和条文序号有所调整,请以届时生效的法律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行政机关、法院认定。文中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不代表对结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