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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建诈骗群、发违法信息、搭赌博网站,《刑法》287条之一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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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建诈骗群、发违法信息、搭赌博网站,《刑法》287条之一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建几个微信群、QQ群"拉人引流",在网上发帖、发二维码、发链接推广"赚钱项目",帮人搭建、维护用来实施违法活动的网站——很多人觉得"我只是拉个群、发条信息,又没亲手骗钱,能有多大事"。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什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怎么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它的立法特点是"预备行为实行化"——把本来只是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等犯罪预备阶段的设立网站、组建群组、发布信息等行为,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打击,不再依附于下游犯罪是否既遂。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豪航刑事团队提示,理解这个罪要抓住三点:第一,处罚的是"利用网络为违法犯罪搭台引流"的行为本身,不要求行为人亲自实施诈骗、赌博等下游犯罪,也不要求下游犯罪已经骗到钱;第二,这里的"违法犯罪"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门槛比想象中低;第三,本罪只有一档刑,最高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但一旦行为同时构成诈骗、开设赌场等更重的罪,会按处罚更重的罪论处或数罪并罚。

在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大量当事人是被"高薪兼职""拉群提成""发帖赚佣金"吸引的年轻人,他们往往不知道自己建群、发链接的动作已经被刑法独立评价为犯罪。

二、立案标准:什么情形才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假冒名义建站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无数量要求,1个即可)

设立违法网站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个以上

设立违法通讯群组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个以上

网站发布信息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在网站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

向账号发送信息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违法犯罪信息

向群组发送信息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向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000个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

社交网络传播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

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处罚后再犯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需要特别注意三点。其一,"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既包括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也包括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判断时看实际用途而不是群名称。其二,根据解释第九条,发布违法信息的"信息"范围很宽——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以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都属于"发布信息",发个二维码、甩个链接同样可以构罪。其三,根据解释第十六条,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网站、群组、信息、账号数量和违法数额累计计算,不要以为"每次只发几十条、每群只拉几百人"就安全。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判例

本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标准处罚。作为轻罪,本罪适用缓刑、单处罚金、相对不起诉的空间较大,尤其对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当事人。

刚达情节严重标准、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 通常处理方向: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争取缓刑、单处罚金或相对不起诉

建群建站数量、违法所得明显超标

  • 通常处理方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左右,并处罚金

长期以此为业、规模大、下游造成重大损失

  • 通常处理方向:接近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缓刑难度增大

同时构成诈骗、开设赌场等重罪

  • 通常处理方向: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或数罪并罚,可能远超三年

广东法院已有多起真实判例:

  • 深圳盐田闫某建诈骗群案: 闫某建立QQ群并每日新建约20个群(如"银杏D1"至"银杏D20"),由同伙在群内充当"托"发布信息、骗取群成员信任,引导下载诈骗软件,一名被害人在群内被诱导下载APP后被骗41102元。法院认定闫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诈骗的通讯群组、数量达5个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作案手机没收。
  • 广州从化陈某煌赌博网站中转站案: 陈某煌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搭建运营"9号VIP"赌博中转网站,为他人参与境外网络赌博提供中转服务,收取费用17688元。法院认定其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与境外赌博网站构成共犯)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 广东高院跨境赌博典型案例: 多起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链接、担任代理发展会员的案件,对参与赌博网站运营、与网站有利润分成或通谋的,多以开设赌场罪共犯(更重)论处,提示了本罪与下游重罪之间的界限。

四、三种行为方式与"为违法犯罪搭台"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类,辩护中要逐一对号、逐项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设立违法网站、通讯群组

  • 典型情形:搭建钓鱼网站、虚假投资平台、赌博中转网站;建立专门用于刷单诈骗、招嫖、贩毒、传授犯罪方法的微信群、QQ群、TG群
  • 审查重点:网站/群组是否"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数量、账号数如何统计;当事人是设立者、管理者还是普通成员

发布违禁品、管制物品信息

  • 典型情形:发布制作或销售毒品、枪支、爆炸物、淫秽物品、假证、窃听器材等违禁、管制物品的信息或链接
  • 审查重点:信息内容是否确属违禁、管制物品;发布条数、传播范围;是否有实际交易

为实施诈骗等发布信息

  • 典型情形: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发布引流广告、虚假兼职/投资/贷款信息、二维码、链接、账号密码
  • 审查重点:是否"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发布;主观明知程度;与下游正犯是否有通谋、分成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所设立的网站、群组或所发布的信息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是否领取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是否使用虚假身份和加密通信、是否在被封号或被提醒后继续、群内是否大量出现明显违法内容,都是判断"明知"的重要依据。确实被蒙骗、只是提供中立技术服务且无获利的,存在出罪空间。

五、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本罪最容易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共犯、开设赌场罪等混淆,定性不同,刑期可能相差数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一)

  • 核心区别:行为人自己设立违法网站/群组、自己发布违法信息,是为下游犯罪做预备、引流,不要求正犯已着手
  • 量刑差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7条之二,帮信罪)

  • 核心区别:为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是"帮助正犯"
  • 量刑差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诈骗罪(266条)共犯

  • 核心区别:与诈骗团伙事先通谋、参与具体诈骗环节或分赃,处在共同犯罪之中
  • 量刑差异: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可至无期徒刑

开设赌场罪(303条)

  • 核心区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或搭建运营赌博平台,已属开设赌场行为本身
  • 量刑差异:一般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条)

  • 核心区别:发布的内容实质是系统传授制贩毒、制爆、诈骗等具体犯罪方法
  • 量刑差异: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特别严重无期

豪航刑事团队特别提示"从一重处"和"数罪并罚"的差别:如果一个建群、发信息行为本身既触犯本罪又同时是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重罪的组成部分,通常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而像广州陈某煌案那样,搭建中转网站的行为既独立构成开设赌场共犯、其"非法设立赌博网站"又单独符合本罪构成,属于数个行为,则可能数罪并罚。具体定性必须结合通谋、分工、获利方式细辨。

六、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踩的误区

"我只是拉群、发帖,又没亲手骗钱,不构成犯罪"

  • 真实情况:本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建群、建站、发信息达到情节严重即既遂,不要求骗到钱或下游犯罪得逞

"群是别人的,我只是打工发消息、当托"

  • 真实情况:领取报酬、积极充当托、引导下载诈骗软件,可能构成本罪共犯;若为正犯提供结算、技术帮助还可能定帮信罪

"我只发了二维码和链接,没发违法内容本身"

  • 真实情况:司法解释明确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等指引访问服务都属于"发布信息"

"每次只发几十条、每群几百人,肯定不够标准"

  • 真实情况:二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群组、账号、信息条数和违法所得全部累计计算

"抓的都是老板,打工的没事"

  • 真实情况:本罪处罚设立者、管理者、积极参与者,受雇担任群主、管理员、"键盘手"同样可能被追责

七、被立案或被带走调查,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本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网站群组实际用途""数量与数额如何统计""与下游犯罪有无通谋",这些都有较大辩护空间,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事实至关重要。
  2. 不要急于在不理解笔录含义时签字。 尤其要核对"明知用于诈骗/赌博""参与分成""担任管理员"等关键表述是否与事实相符,笔录记载有误应当面要求更正。
  3. 主动配合、如实说明,争取坦白和认罪认罚。 本罪是轻罪,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或缓刑的重要情节。
  4.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 深圳盐田案中当事人正是因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适用缓刑。
  5. 固定有利证据。 保留入职招聘记录、聊天记录、报酬结算凭证、被蒙骗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只提供中立服务、未参与管理和分成的材料。
  6. 删除数据、串供、转移设备只会加重。 这些行为本身会被作为"明知""规避调查"的依据,切勿在律师指导外自行操作。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信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之间的定性边界有深入研究。我们可以为你提供:

  • 侦查阶段及时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
  • 围绕"主观明知""网站群组用途""数量数额统计口径""是否通谋分成"展开辩护,争取改变定性或剔除不实数额;
  • 对情节轻微的初犯、从犯、在校学生和年轻从业者,争取相对不起诉、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 协助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刑;
  • 为互联网企业、MCN机构、技术外包和推广团队提供合规审查与刑事风险预警,避免"兼职引流""技术外包"滑向犯罪。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不向当事人作任何"包取保""包缓刑"的承诺,但会把每一个有利情节、每一条可辩之处都争取到位。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因建群引流、发布网络信息、搭建网站等被公安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请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你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或服务热线预约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刑事律师会当面为你分析案情、给出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
  3.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拉人建群有高薪?小心!(闫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含广州从化陈某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案)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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