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套出低息贷款,再加价转借给他人赚利息差,是不少企业和个人资金周转时"想当然"的操作。很多人以为这只是民间借贷、最多合同无效,却不知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触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最高可判7年并处罚金。
一、高利转贷罪是什么?刑法怎么规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保护的是国家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和利率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把握本罪,先拆解四个构成要件:
- 主观上必须有"转贷牟利目的": 行为人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时,就打算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转手借给他人赚利息差。这是目的犯,牟利目的一般要形成于套取贷款之时。
- 客观上有"套取信贷资金"行为: 通常表现为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交易背景或资金用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需要注意,套取不要求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即便工作人员知情仍放贷,行为人也可构成本罪(工作人员可能另涉违法发放贷款罪)。
- 进而"高利转贷他人": 把套取来的信贷资金以更高利率转借给单位或个人。"他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这是入罪的结果要件,现行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50万元(详见第二部分)。
豪航刑事团队提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大量高利转贷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再以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转借,单位犯罪时单位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要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用公司操作就能免责"是常见误解。
二、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50万元
关于本罪的入罪数额,务必适用现行有效的2022年标准,旧的10万元门槛已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门槛
- 现行标准(2022年规定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已废止的旧标准(2010年):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二次行政处罚情形
- 现行标准(2022年规定二):已删除,不再单列
- 已废止的旧标准(2010年):2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实施的,可追诉
单位犯罪
- 现行标准(2022年规定二):适用同一标准(规定二第83条)
- 已废止的旧标准(2010年):与个人标准曾有区分口径
施行时间
- 现行标准(2022年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
- 已废止的旧标准(2010年):2010年
关于该标准,有几点必须讲清:
- 入罪看的是"违法所得",不是转贷本金。 不是转贷50万元就犯罪,而是赚取的利息差等违法所得达到50万元才追诉。转贷本金可能数千万,但如果利息差极小、违法所得不足50万,也不构成本罪。
- "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实务通说是转贷收取的利息(含以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砍头息、违约金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减去行为人向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后的息差收益。具体计算方式、是否扣除税费,各地掌握略有差异,应结合个案资金流水核算。
- "高利"不要求达到LPR的4倍。 这是与普通民间借贷最易混淆之处。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从宽认定思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刑事观点,只要转贷利率高于行为人套取资金时的银行贷款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即可认定为"高利",不要求达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年期LPR的4倍)。
- "数额巨大"目前无全国统一数额标准。 刑法规定了"数额巨大处3至7年",但尚无司法解释划定统一的具体数字,各地结合违法所得规模、转贷金额、情节等裁量,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掌握口径为准。这正是辩护中可以重点争取的空间。
豪航团队特别提醒一个"民刑分界":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虽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但转贷合同在民事上一律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条已删除旧规中"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的要件,即只要资金来源于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即无效,约定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裁判
本罪的量刑分两档,自然人与单位责任人员分别适用:
基本档
-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立案标准50万元以上)
-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加重档
-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刑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 适用情形:单位实施本罪
- 刑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修改的是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与刑罚,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本条的法定刑和"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并未修改,检索法条时不要将两个相邻条文混淆。
广东地区高利转贷罪单独成案、判处实刑的公开判例多与资金类犯罪交织,典型如重大"套路贷"恶势力集团案:
- 东莞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维持的张远锋等人"套路贷"涉恶案。 2004年至2018年间,张远锋伙同家人利用或成立多家公司,以公司名义申请银行贷款、转账走账,对惠州、河源地区资金紧张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数额高达8.7亿元,多家企业破产、多个楼盘停工烂尾。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一审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张远锋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广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东法院网、法治日报)
豪航解读:该案显示高利转贷罪在实务中常是骗取贷款、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资金犯罪链条的一环。若行为人套取贷款后还伴随虚构材料、非法占有、暴力软暴力索债等行为,往往不是单罪,而会与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并罚或择一重处,辩护时必须做整体的罪名评价。
更常见的是大量"未达刑事门槛"的转贷行为,在民事上被认定无效,广东法院近年有多起真实判例:
- 深圳福田法院:帮朋友贷款转借,借条无效。 钱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6万元后转借给好友佟某,约定收取利息作"辛苦费"。佟某后期拒还失联,钱某自行垫资还贷后起诉。福田法院认定其出借资金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系规避金融监管的信用"过桥",判决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扣除已还款项后返还12万余元),对约定利息不予支持。(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1月14日)
- 深圳坪山法院:贷款当日即转贷,合同无效。 赵某2020年7月26日从金融机构贷款22.8万元,当日即由余某出具月息1.1%的借条、实际转账21万余元。法院认定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返还本金,不支持高息。(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8日)
- 深圳中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套取个人消费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某融资租赁公司安排承租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款项进入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款名义支付,深圳中院生效判决认定其实质是套取银行贷款再高利转贷,超越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秩序,借贷关系无效,并判决涂销车辆抵押登记。(来源:广东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
这三起案件当事人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正说明违法所得、资金规模未达50万元时,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无效、高息不受保护、自担资金占用损失和征信风险,刑事风险则在违法所得累积到50万元后才现实触发。
四、行为类型深化:哪些情形容易被认定
结合司法实务,下列情形是高利转贷罪的高发形态,也是侦查取证的重点:
- 虚构用途套取经营贷、消费贷再转借: 以企业经营、装修、采购等名义申请贷款,资金到账后直接或通过关联账户转给借款人,按更高利率收息。
- "贷款中间商""资金过桥": 专门以自身名义或控制的多个公司主体向银行申贷,再加价转贷给不特定企业或个人,赚取稳定息差。
- 贷款余额转贷: 申请贷款时故意多报需求,取得超过实际需要的资金,将余额高利转借。此种情形是否入罪,关键看申贷时是否即有转贷牟利的故意——若如实申报、取得贷款后因情况变化产生闲置资金而临时转借,一般不具有套取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 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打时间差": 先以自有资金放贷、后套取银行贷款弥补自身资金,或套取贷款后注入经营、抽出等额自有资金放贷。此种情形更隐蔽,但只要能证明行为人取得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的概括故意,仍可能被认定,须结合证据严格判断,防止客观归罪。
五、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资金类犯罪罪名相近,准确区分直接决定刑期高低,下表是实务中最易混淆的几个:
主观目的
- 高利转贷罪(175条):转贷牟利(想还贷款,赚息差)
- 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用贷款
- 贷款诈骗罪(193条):非法占有目的(不想还)
-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225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放贷
资金来源
- 高利转贷罪(175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 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等
- 贷款诈骗罪(193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225条):多为自有或其他资金,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
入罪关键
- 高利转贷罪(175条):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 贷款诈骗罪(193条):诈骗数额较大
-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225条):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36%且达情节严重标准
最高刑
- 高利转贷罪(175条):7年
- 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7年
- 贷款诈骗罪(193条):无期徒刑
-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225条):15年
欺骗手段
- 高利转贷罪(175条):通常虚构用途,但不必然构成"骗取"
- 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须以欺骗手段取得
- 贷款诈骗罪(193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225条):一般不直接骗取银行贷款
几点补充:
- 与骗取贷款罪: 若行为人不仅改变贷款用途转贷,还使用虚假合同、报表、担保等欺骗手段,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打击"套出贷款转贷牟利"、后者打击"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损失"。
- 与贷款诈骗罪: 分水岭是非法占有目的。打算归还、仅赚取息差的是高利转贷;若从一开始就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根本不打算归还,则是处罚重得多的贷款诈骗罪。
- 与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2年10次以上、超36%年利率、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该意见第六条明确,为从事非法放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当事人和家属常见误区
"我借的是银行的钱,再借给朋友,你情我愿不犯法。"
- 正确认识:违法所得达50万元即构成高利转贷罪;即使不足刑事标准,转贷合同也无效、高息不受保护。
"利率没超过LPR四倍,不算高利。"
- 正确认识:刑事上的"高利"不要求达LPR四倍,只要高于套取时的银行利率、有牟利性质即可。
"用公司名义贷款转借,个人没事。"
- 正确认识:单位可构成本罪,单位被罚的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贷款最终还上了,银行没损失,就不会追责。"
- 正确认识:本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是目的犯、违法所得犯,贷款是否归还、银行有无损失不影响定罪,仅作量刑情节。
"申贷材料都是真的,就不算套取。"
- 正确认识:即使材料真实,只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转手放贷,仍属套取信贷资金。
"就是临时把闲下来的贷款借出去周转一下。"
- 正确认识:关键看取得贷款时有无转贷牟利故意;如实申贷后因情况变化临时转借、无牟利目的的,一般不入罪。
七、被立案侦查了怎么办
- 立即停止一切转贷和资金腾挪行为,不要销毁借条、合同、聊天记录,不要与借款人、公司财务人员串供或做假账,否则可能另行涉及妨害作证、伪造证据等风险。
-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事实、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 全面梳理资金链路。 整理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转借合同、收付款流水、利息支付凭证,由律师核算真实违法所得(息差),重点审查是否确已达到50万元立案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战场。
- 审查主观故意。 围绕申贷时是否即有转贷牟利目的收集证据,如贷款申请用途、实际经营资金需求、转借发生的时间和起因,争取"临时转借、无套取故意"或违法所得未达标准的出罪/不起诉空间。
- 争取从宽情节。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贷款已正常结清未造成银行损失等,均可作为从轻、减轻、适用缓刑或不起诉的重要理由。
- 同步处理民事关系。 转贷合同既已无效,应在律师指导下处理与下游借款人的本金返还、担保效力等问题,避免民事、刑事两头被动。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可提供以下专业支持:
- 对贷款取得、资金流转、转借收息全过程进行合规与刑事风险评估,准确判断是否达到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辩护,重点围绕违法所得数额核算、转贷牟利故意、罪名是否准确展开,争取不立案、不起诉、撤诉、罪轻或缓刑;
- 区分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重罪,防止案件被错误升格;
- 协助退缴违法所得、与司法机关沟通认罪认罚,同步处理转贷合同无效引发的民事纠纷;
-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用途、关联方资金拆借、融资模式的事前合规建议,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我们会根据证据和事实如实告知风险与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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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公安部官网)
- 东莞中院对张远锋等11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一审宣判(广东法院网)
-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条被判无效(《法治日报》2026年1月14日)
- 从银行借出的钱能否借贷给他人?法院:高利转贷,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报》/人民网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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