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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狩猎罪辩护律师_禁猎区禁猎期弹弓粘网电网捕鸟捕蛙341条二款立案量刑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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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狩猎罪辩护律师_禁猎区禁猎期弹弓粘网电网捕鸟捕蛙341条二款立案量刑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区别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用弹弓打几只麻雀、在田里网捕斑鸠、架设电网防野猪——很多人以为"打的又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不算事,却可能已经触犯非法狩猎罪。

一、非法狩猎罪是什么?刑法怎么规定

非法狩猎罪规定在《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位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与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款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同条相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理解这一条,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把握三个要点:

  • 本罪是行政犯(法定犯),以"违反狩猎法规"为前提。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禁用的工具、方法主要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通告中,行为人对这些规定的违反是构罪基础;
  • 本罪保护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践中以"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麻雀、白头鹎、珠颈斑鸠、喜鹊、多数蛙类、蛇类、野兔等)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为主;
  •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

豪航团队在接案时,首先会核实四件事:狩猎地点是否属于依法划定的禁猎区、时间是否处于禁猎期、工具方法是否属于禁用范围、猎获物价值鉴定是多少。这四点直接决定是无罪、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以及在3年以下幅度内如何量刑。

二、立案标准: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

现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2年4月9日施行,同时废止了法释〔2000〕37号旧解释)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

价值标准

  • 具体标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区域+手段

  • 具体标准: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时间+手段

  • 具体标准: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兜底

  • 具体标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新旧解释的关键变化:从"数量入罪"改为"价值入罪"

旧解释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即构成犯罪,2022年新解释将这一数量标准取消,改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才入罪,体现了刑罚的谦抑。但要特别注意: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仍然不设数量、价值门槛——哪怕一只也没有猎获,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解释同时保留了"危害明显较轻"的出罪口子)。

(二)"三有动物"的价值并不等于菜市场价格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按基准价值核算(例如雀形目鸟类基准价值常见为300元/只),而非按小贩收购价。因此,网捕、弹弓猎杀数十只麻雀、斑鸠,价值累计达到一万元并非难事;价值鉴定结论是本案最核心的证据之一,辩护人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物种认定和计价依据。

(三)禁用的工具、方法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禁用工具包括毒药、炸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枪、地弓等;禁用方法包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不少地方(如江西、广东部分地市)已将弹弓、气枪列入禁用工具名录,是否属于禁用工具以行为地县级以上政府通告及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广东多地实行大范围、长期禁猎。例如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发布通告,除各类自然保护地、公园列为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长达5年。这意味着在清远全市范围内,这5年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即落入"禁猎期+禁用方法"的入罪情形。

(四)从重与出罪情节

  • 从重处罚: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
  • 出罪、不起诉:根据猎获物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动机、目的、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案例

(一)法定刑

本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情节严重"以上的加重档,但如果猎捕对象中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将人电伤、电死,会触发其他罪名数罪并罚。

罚金、管制或拘役

  • 适用情形:猎获物价值刚过线、初犯、自首、积极赔偿修复、认罪认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可争取缓刑)

  • 适用情形:使用电网、粘网等高度危险工具,猎捕数量较大,或有行政处罚前科

数罪并罚

  • 适用情形:同时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设电网致人伤亡(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广东真实判例

  • 广州从化邓某、陈某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邓某、陈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班头鸺鹠1只、领角鸮1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邓某另猎捕白头鹎2只、家燕1只、鹊鸲1只、珠颈斑鸠1只("三有"动物),涉案动物价值合计31500元。从化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二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31500元,因赔偿能力不足,准许以"劳务代偿"方式(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修复劳动)折抵,并公开赔礼道歉。
  • 清远清新罗某华等3人私设电网非法狩猎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罗某华等3人在禾云镇后山使用变压器、便携电池、电网布设陷阱狩猎,村民包某挖竹笋途经时被电网击倒,致双腿轻伤二级。三人随后主动到案,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并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自首、赔偿谅解,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清远连州易某、陈某网捕353只鸟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1年10月,二人在连州田地用渔网网捕小鸟353只(斑文鸟237只、红耳鹎50只、白颊噪鹛30只、白头鹎36只,均为"三有"动物),经鉴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6550元。连州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连带赔偿86550元,准许以分别不低于403日、269日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劳务代偿",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四、常见的狩猎方式与风险提示

实践中高发、容易被忽视的非法狩猎行为包括:

  • 弹弓、气枪打鸟:多地已将弹弓列为禁用工具,禁猎期或禁猎区内打鸟,即便只打到麻雀也可能构罪;若打到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则升格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架设粘网、捕鸟网:在田间、果园、林地张网捕鸟,属于典型禁用方法,广东多地农村案发率高;
  • 私设电网、野猪夹、猎套:高度危险,除构成本罪外,一旦电伤、夹伤路人或引发山火,还可能数罪并罚;
  • 夜间头灯照明诱捕、"听音"诱捕、播放鸟鸣电子诱捕器:夜间照明行猎、电子诱捕均属禁用方法;
  • 掏鸟窝、捡拾鸟蛋、捣毁蛙蛇洞穴:捣毁巢穴属禁用方法,且鸟蛋、幼鸟同样计入动物价值;
  • 捕捞青蛙、蟾蜍、蛇类:黑斑蛙、金线蛙、中华蟾蜍及多数蛇类属于"三有"动物,水田、河道边用电捕、手捕达到价值标准或采用禁用方法的,同样构成本罪(注意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区别)。

五、本罪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非法狩猎罪(341②)

  • 保护对象/行为特征: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地方重点),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且情节严重
  • 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①)

  • 保护对象/行为特征: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如猫头鹰、白鹇、穿山甲、猕猴),无禁猎要素要求,价值2万元起刑
  • 法定刑: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341③)

  • 保护对象/行为特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第一款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地方重点价值1万以上,其他5万以上)
  • 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 保护对象/行为特征:水生动物,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
  • 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

  • 保护对象/行为特征: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代为销售
  • 法定刑:一般3年以下,情节严重3-7年

竞合处理:一次狩猎既猎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又猎到"三有"动物,且手段违法的,通常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如从化邓某案);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同时构成341③之罪与非法狩猎罪的,依法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设电网致人轻伤的,可将致伤后果作为非法狩猎的量刑情节;致人重伤、死亡或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则可能并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当事人和家属常见误区

"打的是麻雀、斑鸠、青蛙,不是保护动物,不犯法"

  • 实际情况:这些多属"三有"动物,受刑法保护;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无数额门槛,价值满1万即入罪

"我不知道当地禁猎、也没看到通告"

  • 实际情况:禁猎区、禁猎期由政府依法公告,违法性认识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结合主观认知程度争取从宽

"一只都没打到,只是支了网/架了电网"

  • 实际情况: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本身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不以实际猎获为必要,但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争取出罪

"弹弓打鸟是娱乐,不至于犯罪"

  • 实际情况:广东及多地已将弹弓、气枪列为禁用工具,禁猎期使用即有刑事风险

"在自家果园、鱼塘拉网防鸟防虫天经地义"

  • 实际情况:需审查目的是生产防护还是狩猎、有无猎获和食用出售故意、网具是否针对野生动物,存在辩护空间

"动物值多少钱还不是公安说了算"

  • 实际情况:价值须由有资质机构按基准价值标准或市场价格依法评估,鉴定主体、程序、物种认定和计价方法均可质证

"只要赔钱就能放人"

  • 实际情况:赔偿、生态修复、劳务代偿是重要从宽情节,可争取缓刑、不起诉,但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

七、被立案侦查后怎么办

  1. 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会见:了解被指控的猎捕地点、时间、工具、物种和数量,初步判断是普通行政违法还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2. 核对禁猎要素:调取行为地县级以上政府的禁猎区、禁猎期通告,核实案发地、案发时间是否确在禁猎范围,工具是否被依法列为禁用工具。
  3. 重点质证价值鉴定:对物种鉴定(尤其是否含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价值评估方法、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把涉案价值拉回1万元门槛以下。
  4. 争取出罪或不起诉:对猎获数量少、价值低、动机系初犯偶犯、危害明显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处罚、自愿认罪,争取依据法释〔2022〕12号第七条作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5. 主动生态修复: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生态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参与劳务代偿(巡护、宣传、生态修复劳动)、公开赔礼道歉,为缓刑创造条件。
  6.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如清新案三人主动到案并赔偿谅解获缓刑),依法可大幅从宽。
  7. 防范数罪并罚风险:若猎获物中可能有国家级保护动物,或电网、猎夹造成人员伤亡、引发火灾,应提前评估数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罪风险,制定整体辩护方案。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关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可提供以下帮助:

  • 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研判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是否齐备、涉案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对动物物种认定、价值评估、工具性质认定等关键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对危害明显较轻的初犯、偶犯,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 协助当事人退赃退赔、缴纳修复费用、争取适用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配合认罪认罚争取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 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电网致人伤亡等可能数罪并罚或重罪的案件,统筹制定辩护策略;
  • 为山区、农村群众及种植养殖户提供野生动物保护与合法防护(如何合规防鸟、防野猪)的法律咨询。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如果你或家人因狩猎、捕鸟、捕蛙、架设电网等问题被森林公安或公安机关调查,请尽早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你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我们的办公室面谈: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3. 邓某、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案——"劳务代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禁猎区私设电网捕猎致人受伤?判刑+赔偿!(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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