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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禁渔期电鱼、拖网、下地笼,《刑法》340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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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禁渔期电鱼、拖网、下地笼,《刑法》340条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江里河里电点鱼、海里休渔期偷捕几网,能有多大事,大不了罚款。"很多被查处的渔民和垂钓爱好者都有这样的侥幸。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专门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要坐牢。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什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怎么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它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空白罪状),认定时必须结合《渔业法》、各地禁渔区禁渔期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等水产资源法规来判断,不是所有违规捕鱼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豪航刑事团队提示,这个罪要同时满足两层条件:第一层是"违法性前提",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存在在禁渔区捕捞、在禁渔期捕捞、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四种情形之一("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是选择关系,满足其一即可);第二层是"情节严重",即捕捞数量、价值或捕捞方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两层缺一不可。

在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接触的案件中,常见情形包括:珠江流域及内河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机、地笼、绝户网捕捞,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通常为每年5月至8月)出海偷捕,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拖网以及"三无"船只作业等。当事人往往是沿海沿河居民、渔民,主观上觉得"祖祖辈辈都这么打鱼",对行为已触犯刑法缺乏认知。

二、立案标准:内陆水域与海洋水域两套门槛

是否"情节严重",要区分内陆水域和海洋水域,适用不同的数量、价值标准。

(一)内陆水域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普通水产品

  • 入罪门槛(内陆水域):非法捕捞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

苗种、怀卵亲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入罪门槛(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

禁渔区+禁用方法/工具

  • 入罪门槛(内陆水域):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无数额要求)

禁渔期+禁用方法/工具

  • 入罪门槛(内陆水域):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无数额要求)

(二)海洋水域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第四条,在海洋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普通水产品

  • 入罪门槛(海洋水域):非法捕捞1万公斤(10吨)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

苗种、怀卵亲体

  • 入罪门槛(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入罪门槛(海洋水域):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

  • 入罪门槛(海洋水域):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造成严重影响

需要特别把握三个出罪、入罪争点:

  • "两禁"不再一律入罪。 法释〔2022〕12号施行后,单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一般工具捕捞、数量价值又未达标的,不再当然构成犯罪,可作行政处罚处理。最高检发布的天津赵某强等人非法捕捞案中,捕捞田螺不足500公斤,检察机关即认为不构成犯罪,指导公安撤案转行政处理。
  • "禁用方法"要与电鱼、毒鱼、炸鱼危害程度大致相当。 并非所有违规方法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禁用方法。最高检典型案例(浙江杭州张某等人案)明确,"灯光诱捕"未达到与电、毒、炸相当的严重破坏程度,不属于本罪的禁用方法,对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禁用工具则以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公布的禁用渔具目录(如长江流域36种禁用渔具)为准。
  • 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不起诉。 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渔获物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并综合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判例

本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适用缓刑,属于典型的轻罪;同时往往附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赔礼道歉等生态修复责任。

刚达标、初犯偶犯、渔获少、认罪认罚、主动修复

  • 通常处理方向:拘役、管制或罚金,积极争取缓刑、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禁渔期多次捕捞

  • 通常处理方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左右,多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缓刑

长期以此为业、纠集多船、大规模捕捞、暴力抗拒执法

  • 通常处理方向:一年以上至三年有期徒刑,实刑可能性增大,从重处罚

电鱼致他人死亡等

  • 通常处理方向: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数罪并罚,刑期大幅提高

广东法院、检察机关办理过多起真实案件:

  • 广东清远陈某华等2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最高检典型案例): 该案系跨区域、大规模非法捕捞,涉案人员长期在禁渔河段大肆非法捕捞,甚至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严重破坏珠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对这类以捕捞为业、暴力抗法、规模巨大的,依法从严追诉、从严量刑。
  • 珠海金湾何某禁渔期电鱼案: 2020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5月1日至8月16日),何某伙同他人于7月20日深夜驾驶无号牌木船,在珠海金湾区三一重工对出海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至次日凌晨,非法捕捞鱼类166公斤,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金湾法院认定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 深圳龙岗吴某等人全链条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11年禁渔期,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海域非法捕捞螃蟹,经快艇、陆路接驳运至深圳某海鲜市场销售,其中向陈某惜出售价值45万元的非法捕捞螃蟹。深圳龙岗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吴某等三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收购转卖的陈某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2万元。各被告人自愿各缴纳生态修复资金5万元。
  • 外省警示案例: 贵州张某喜使用升压器输出电压高达624伏的电鱼工具捕鱼,同伙触电身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四、从重、出罪与生态修复:辩护的关键情节

法释〔2022〕12号和司法实践对量刑情节有明确导向,这也是辩护的着力点。

从重处罚

  • 具体情形:暴力抗拒、阻碍执法(尚未构成妨害公务、袭警罪);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对水生生物资源或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纠集多条船只;以非法捕捞为业
  • 法律后果:依法从重,实刑概率上升

从宽/出罪

  • 具体情形:初犯偶犯、渔获数量价值低、危害明显较轻;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主动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认罪认罚、坦白自首
  • 法律后果:可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

公益诉讼责任

  • 具体情形:生态损害评估、补偿性增殖放流、承担评估费用、公开赔礼道歉
  • 法律后果:积极履行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关于损害数额,辩护时尤其要重视鉴定意见的审查: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直接损害可能按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3至5倍计算致死但未捕获部分,间接损害还可能按直接损害的10倍计算,鉴定方法和倍数适用是否合法、渔获物活体死体如何区分、价格认定是否合理,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五、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捕捞水产品环节可能同时涉及多个罪名,定性不同,刑期差别很大。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条)

  • 核心区别:对象是普通水产品(鱼虾蟹贝等),违反"两禁"或禁用工具方法,情节严重
  • 量刑差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条第1款)

  • 核心区别:捕捞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白海豚、海龟等),无数额门槛
  • 量刑差异: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别严重十年以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

  • 核心区别:明知是他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收购、运输、代为销售(如深圳案的收购人)
  • 量刑差异:一般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

  • 核心区别:对象分别是陆生野生动物,适用禁猎区禁猎期规则,与水域捕捞不同
  • 量刑差异:三年以下为主

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核心区别:高压电鱼、投毒致他人伤亡或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 量刑差异:可与本罪数罪并罚,刑期显著提高

豪航刑事团队提示:如果一次捕捞既捕到普通水产品、又误捕或故意捕捞了珍贵濒危水生动物,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使用高压电鱼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会数罪并罚。是否"明知"捕捞对象属于保护动物、误捕后如何处置,是重要辩点。

六、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踩的误区

"禁渔期用普通鱼竿钓几条鱼、撒几网没事"

  • 真实情况:是否构罪要看数量价值与工具方法;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即使数量少也可能入罪

"电鱼只电到166公斤、又没卖多少钱"

  • 真实情况: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这一禁用方法无数额门槛,珠海何某捕捞166公斤仍被判刑

"电的是小鱼,危害不大"

  • 真实情况:电鱼会造成水域内大小鱼及鱼卵大面积死亡,损害可按渔获价值3至5倍、间接损害10倍评估

"我只是收购、运输,又没下海捕捞"

  • 真实情况: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收购、运输、代卖,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全链条打击

"灯光诱捕、下地笼都算禁用方法要坐牢"

  • 真实情况:是否属刑法意义上的禁用方法要看是否与电毒炸危害相当、是否列入禁用渔具目录,需结合目录和鉴定具体判断,存在出罪空间

"罚款了事,不会有案底"

  • 真实情况:一旦刑事立案并被判刑,即使缓刑也会留下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务必在侦查阶段尽早争取行政处理或不起诉

七、被立案或被渔政、海警查处,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 第一时间咨询刑事律师。 本案是行政犯,"禁渔区禁渔期如何认定""工具方法是否禁用""数量价值如何鉴定"都有较大辩护空间,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有助于争取不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
  2. 核对捕捞水域、时间和工具。 查清案发地是否属于依法公告的禁渔区、案发时间是否确在禁渔期内、所用渔具是否在禁用目录内,这些是违法性前提,存疑即应提出。
  3. 重点审查数量、价值和生态损害鉴定。 渔获物称重、活死体比例、价格认证、3至5倍及10倍损害计算方法是否合法,直接决定是否达标及量刑。
  4. 主动配合、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 主动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承担评估费用、赔礼道歉,是争取不起诉、免刑、缓刑的重要情节,深圳案被告人即因缴纳修复金获从轻处理。
  5. 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当场查获的更应如实供述,切忌抗拒、冲撞执法船只,否则会被从重甚至转化为妨害公务、袭警犯罪。
  6. 不要串供、毁灭证据或转移渔获、船只。 此类行为会被作为从重情节,得不偿失。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关注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领域刑事案件,熟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珠江流域内陆水域和南海海洋水域两套不同的入罪标准,对禁用工具方法认定、生态损害鉴定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对有丰富经验。我们可以为你提供: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予批捕、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 围绕禁渔区禁渔期认定、渔具是否禁用、捕捞方法危害程度、数量价值与损害鉴定展开辩护,争取改变定性、降低数额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 对初犯、偶犯、渔获较少、危害明显较轻的当事人,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缓刑;
  • 协助制定并落实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方案,争取公益诉讼层面的从轻情节;
  • 为渔民、水产经营者、海鲜市场商户提供合规咨询,厘清捕捞、收购、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刑事风险。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不作"包不起诉""包缓刑"的承诺,但会把每一个出罪、从宽情节都争取到位。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因禁渔期捕捞、电鱼、使用禁用渔具等被渔政、海警或公安机关调查,请尽快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你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或服务热线预约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刑事律师会当面为你分析案情、给出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这样指导司法实践(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含广东清远陈某华等22人案、天津不起诉案、浙江灯光诱捕案)
  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禁渔期非法电鱼,判刑!(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2024年12月16日,含深圳龙岗全链条打击案、贵州电鱼致人死亡案)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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