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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收了货款不发货,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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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收了货款不发货,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

2026-11-03·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关键看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不是看事后有没有发货。签约时就无力履行、收钱后挥霍或逃匿,是合同诈骗;签约时有能力、后来因经营恶化发不出货,原则上是民事违约。

关键看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不是看事后有没有发货。签约时就无力履行、收钱后挥霍或逃匿,是合同诈骗;签约时有能力,后来因经营恶化发不出货,原则上是民事违约。

界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后果完全不同:民事违约最多赔钱、付违约金;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到无期徒刑。实践中不少本该走民事诉讼的货款纠纷,被对方以"诈骗"名义报案,企业主一夜之间从被告变成嫌犯。

法院靠什么区分"履约不能"和"根本不想履约"?

看签约这个时间点,而不是看履约结果。

合同诈骗罪惩治的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幌子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违法性建立在签约之初就存在的欺骗故意上。如果签约时企业有真实的生产能力、可核查的库存、正在履行的订单,只是后来因原材料涨价、资金链断裂、下游客户拖欠而无法交货,这是经营风险,属于民事范畴。

反过来,如果签约时公司已经停业、没有生产线、没有货源,或者明知自己没有供货能力仍然大量收单,收钱后既不组织生产也不退款,这就具备了欺骗的基础。

判断时通常看五组事实:签约前的经营状态;收货款时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没有真实的上游采购或生产安排;收钱后的资金流向;出现履行障碍后有没有积极沟通、部分履行或退款。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把签约前三个月的产能、库存、采购订单和纳税记录拉出来,用签约当时的经营状态,去回应"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指控。

比较项民事违约合同诈骗
签约时能力具备或有合理预期明知没有仍签约
履约意愿有,因客观原因未履行无,签约目的即骗取财物
财物去向用于生产经营挥霍、还债、转移、逃匿
法律后果赔偿损失、违约金三年以下至无期

收了货款不发货,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刑法第224条列了五种法定情形,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序号法定情形典型表现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用已注销公司、伪造的营业执照、他人名义签约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用假银行承兑汇票、假房产证作履约担保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先小单正常交货建立信任,再收大额预付款后停摆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收款后关停公司、搬离场地、失联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兜底条款,需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需要注意,"收钱不发货"本身不在这五种情形里。真正入罪的是收钱时的欺骗手段和收钱后的非法占有表现;单纯因资金周转困难延迟发货,拖得再久也不符合这五种情形。

金额多少会立案?判几年?

立案门槛是二万元;量刑分三档,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版不再区分个人与单位犯罪,统一为二万元。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各地按本地规定把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号)曾提出,一类地区个人合同诈骗不满三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执行。

该纪要是审判指导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个案仍应以当地现行口径为准。

档次数额标准(参考)法定刑
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立案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广东一类地区3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广东一类地区1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钱收进来后怎么用,最容易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用于生产经营的,倾向民事;用于挥霍、还赌债、转移隐匿的,倾向刑事。

资金流向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以下几种用法风险最高:

  • 收到货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购置房产车辆、境外旅游;
  • 用于偿还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 转入个人或亲属账户后迅速分散转出、提现;
  • 用于偿还其他无关债务,导致本笔订单彻底失去履行可能;
  • 收款后立即转移公司资产、变更股权、注销主体。

相反,货款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工资、偿还银行贷款以维持经营的,即使最终因经营失败无法交货,也应主张属于民事违约。这类案件中,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就是最有力的材料。

用公司名义签合同、钱进老板个人账户,责任怎么分?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司被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判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含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实务中,"钱进个人账户"是个危险信号。用公司名义签约、收取货款却打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财务人员私人账户,且不入公司账、不用于经营,很容易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量刑时也更难从宽。

反过来,如果货款进入公司账户、有完整账务记载、用于公司经营,即使最终无法交货,也应争取按单位行为评价。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差别不只在罚金,还影响责任人员范围和量刑基准。

已经被报案,先退钱还是先说明情况?

先固定证据,再谈退赔。顺序错了,退钱也可能被理解为"心虚"。

很多企业主一听报案就赶紧退钱求和解。但刑事立案后退赔不能撤销案件,只是量刑情节;没说明情况就突然大额退款,反而可能被视为"明知无法履行仍收款"的佐证。

比较稳妥的顺序是:先固定签约时的履约能力证据和收款后的资金流向凭证,再整理履行障碍发生后的沟通、部分履行与退款方案,最后再主动退赔。这套材料也是向公安机关说明"属经济纠纷、不应刑事立案"的基础:对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立案侦查。

被指合同诈骗,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怎么举证?

从我们接触的案件看,办案机关最看重两组材料:签约时有没有产能、库存、采购合同和订单排期;收款后有没有真实的采购付款、工资发放、生产记录。这两组齐了,"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指控就很难站住。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是:接到报案通知或第一次接受询问前,先把上述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附一份资金流向说明;同时整理履行障碍出现后的沟通记录、部分履行凭证和退款方案一并提交。

广州企业遇到这类纠纷,民事和刑事两条路怎么选?

能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优先走民事诉讼;对方存在虚构主体、虚假担保、收款逃匿的,才考虑刑事报案。

作为卖方被拖欠货款,最有效路径是起诉加财产保全,而非报案。合同诈骗的证明标准远高于违约,公安机关对"收钱不发货"普遍谨慎,除非有明显的前置欺骗行为。

作为买方付了钱收不到货,如果发现对方已停业、签约主体是空壳、担保文件系伪造、收款人失联,就应及时报案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刑事立案后追赃挽损的效率,往往高于单纯的民事执行。

广东外贸、制造业集中,这类纠纷多发。企业平时应做好三件事:签约前核查对方主体资格和涉诉情况;大额订单坚持款到发货或分批结算;所有沟通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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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就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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