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律师_刑法344条立案量刑标准_采伐毁坏收购运输红豆杉樟树沉香怎么判

LEGAL INSIGHTS

广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律师_刑法344条立案量刑标准_采伐毁坏收购运输红豆杉樟树沉香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在广东,上山砍一株野生南方红豆杉、清理山场时用钩机推掉一片野生樟树、收购转手一段土沉香,都可能不是"乱砍树"那么简单,而是触犯《刑法》第344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罪入罪门槛极低——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即可立案。很多村民、苗圃经营者、根雕和木材收购商直到森林公安上门才知道自己涉嫌犯罪。

一、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什么:刑法第344条怎么规定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这个罪名,要抓住三点:

第一,罪名经过修改,保护范围扩大了。 1997年刑法原本只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将保护对象从"珍贵树木"扩展到"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并把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下游环节一并纳入,罪名相应确定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也就是说,不仅砍树的人构罪,明知是非法来源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人同样构罪。

第二,保护对象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 现行名录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15号公告调整。广东山林、苗圃、花木市场常见的涉案植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的南方红豆杉、水杉(野生种群)、银杏(野生种群)等;国家二级保护的樟树(香樟)、土沉香(白木香,即沉香的源植物)、桫椤、金毛狗脊(俗称"黄狗头")、福建柏,以及2021年新整属纳入的野生兰花(除兔耳兰外,几乎所有野生兰科植物均列入二级保护)。是否属于保护植物、属于几级,要以法定机构的种属鉴定为准,不能凭"我以为是普通树"判断。

第三,本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须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明知"不等于"明知法律名称",根据树龄、形态、挂牌、交易价格、卖家叮嘱、交易方式异常等客观情节可以推定。确实不知所采植物受保护、又无其他异常情节的,可作主观不明知的辩护。

豪航刑事团队在广州及珠三角、粤北办理过多起涉林、涉环境资源案件,深知种属鉴定、立木蓄积测算、价值认定、主从犯划分、生态修复情节对定罪量刑影响极大。豪航团队不会笼统地让当事人"认罪认罚",而是先核对鉴定意见与数量认定,再制定辩护方案。

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现行定罪量刑标准,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8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9日审委会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法释〔2000〕36号、法释〔2005〕15号等同时废止。该解释第2条对入罪和"情节严重"分别作了规定。

(一)入罪标准(达到其一即应立案追诉)

株数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株以上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株以上
  • 价值标准:—

立木蓄积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立方米以上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立方米以上
  • 价值标准:—

比例折算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株数或蓄积虽未达标,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同左
  • 价值标准:—

涉案价值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价值标准:植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

(二)"情节严重"标准(升格到3至7年档)

株数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
  • 价值标准:—

立木蓄积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立方米以上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立方米以上
  • 价值标准:—

比例折算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折算合计达到上述标准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同左
  • 价值标准:—

涉案价值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价值标准:价值20万元以上

兜底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同左
  • 价值标准:同左

标准适用的实务要点:

  • 古树名木另有规定。 第2条第3款明确,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非法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即便不在保护植物名录内,也要根据树种、树龄、历史文化价值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村头百年古樟、挂牌名木不能擅自采伐。
  • 数量以专业认定为准。 依第19条,立木蓄积=原木材积÷该树种出材率,胸径5厘米以下为幼树;株数、蓄积、价值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必要时由价格认证机构或地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等出具报告(第18条)。价值依第17条按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明显不合理的按市场价格。
  • 新旧标准有变化。 相比2000年旧解释,2023年新解释对"情节严重"门槛明显提高。同样数量的植物在新旧解释下可能处于不同量刑档,辩护时应审查追诉依据的标准是否准确。

三、量刑标准与广东真实判例

(一)两个量刑档次

基本档

  • 情形:达到入罪标准
  •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加重档

  • 情形:情节严重
  • 刑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如园林公司、木材加工厂),依解释第13条,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此外,第12条规定了从重情节:造成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暴力抗拒阻碍执法(尚不构成妨害公务、袭警罪),以及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后继续实施的,从重处罚。同时,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前后的宽严相济条款规定: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修复生态的,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犯罪处理。这是本罪最重要的出罪、罪轻通道。

(二)广东真实判例

案例一:韶关乐昌李某甲非法采伐枯死南方红豆杉案。 2014年9月,李某甲未经批准,雇三名工人到乐昌市两江镇山上采挖一株已枯死的野生南方红豆杉,准备出售或做家具。经鉴定,涉案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一株,树高16.3米、胸径98.6厘米、立木蓄积4.5571立方米,采伐前已枯死。李某甲2015年主动投案。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刑初114号判决依当时司法解释认定属情节严重,鉴于其自首、认罪,且该树采伐前已枯死,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辩护提示:本案提示两点,一是南方广东红豆杉即便已枯死,未经许可采伐仍构罪;二是"采伐前已枯死""自首""认罪"是争取减轻、缓刑的关键。同时需注意,该案依2000年旧解释认定情节严重;按现行法释〔2023〕8号,一级植物情节严重需5株或5立方米,本案1株、4.5571立方米在新标准下对应的是3年以下基本档,量刑辩护空间更大。

案例二:韶关乐昌张某甲钩机毁坏野生樟树萌芽林案。 2015年6月,张某甲在自留山更新造林时,明知山中有二次生长的野生樟树萌芽林,仍雇用钩机清理,毁坏13个树桩的50根樟树萌芽条,根茎6至19厘米,立木蓄积1.5385立方米,后主动投案。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刑初127号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辩护提示:开垦、炼山、造林清杂、修机耕道时"顺带"推倒樟树、土沉香,是粤北、粤东林区高发情形。是否明知、萌芽条按多少"株"认定、蓄积测算是否准确,是这类案件的辩护焦点。按现行标准,二级植物入罪为2株或2立方米或价值2万元,应重新核对数量是否达标。

案例三:广东省林业局发布的非法采伐红豆杉普法案例。 广东省林业局官网"林业普法"专栏曾转载广州普法案例:村民穆某、赵某非法采伐一株树龄约260余年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评估生态环境损害34860元,二人分别被判1年2个月缓刑2年、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并共同缴纳生态损害赔偿34860元。该案由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普法案例发布,体现了"采伐+赔偿生态损失+认罪认罚从宽"的裁判思路。

四、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类型

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行为方式覆盖了从山上到市场的整条链条:

非法采伐

  • 典型行为:无证砍伐、采挖、移植保护植物;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
  • 说明:移植到自家苗圃也算采伐,树木枯死不阻却构罪

非法毁坏

  • 典型行为:剥皮、掘根、环割、烧荒熏死、钩机推压、采石取土致其死亡
  • 说明:不要求把树砍倒,使其死亡或丧失生长条件即可

非法收购

  • 典型行为:根雕厂、木材商、花木场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的樟木、沉香、红豆杉
  • 说明:须"明知"来源非法,可由价格、渠道、规避检查等推定

非法运输

  • 典型行为:帮助承运、带路、转运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 说明:货运司机、船工明知仍运输可构罪

非法加工

  • 典型行为:将原木加工成板材、家具、手串、佛像、熏料等制品
  • 说明:土沉香加工成沉香制品、红豆杉做茶具均属之

非法出售

  • 典型行为:线上线下售卖保护植物活体、树桩、根雕、木材制品
  • 说明:直播卖"野生兰花""下山桩"风险极高

高发人群与场景包括:山区村民和造林承包人清山造林、修山路、果园改造时误毁樟树、桫椤、金毛狗脊;盆景和"下山桩"爱好者采挖野生兰花、杜鹃、罗汉松树桩(2021年名录调整后野生兰花几乎全属二级保护);沉香、根雕经营者收购加工土沉香及来源不明名贵木材;绿化苗木商移植购销"野生大樟树""古树";采石采矿修路施工方未做生态调查毁坏保护植物。

另需注意,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保护植物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第14条);组织他人实施的,按全部罪行处罚(第15条)。

五、本罪与易混罪名的区别

实践中,涉林案件罪名容易混淆,定性不同,量刑差别很大:

对象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 滥伐林木罪(345条②):普通林木(自有或持证但违规采伐)
  • 盗伐林木罪(345条①):他人所有的普通林木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林地、耕地等农用地

行为特征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采伐、毁坏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 滥伐林木罪(345条②):有采伐权但违规、超量、超范围采伐
  • 盗伐林木罪(345条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非法占地并改变用途、造成毁坏

入罪关键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保护植物种属+株数/蓄积/价值
  • 滥伐林木罪(345条②):蓄积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现行标准)
  • 盗伐林木罪(345条①):数量较大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面积达标(如公益林5亩、商品林10亩)

最高刑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7年
  • 滥伐林木罪(345条②):7年
  • 盗伐林木罪(345条①):15年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5年

竞合处理上:毁林占地同时触犯本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从一重罪;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盗窃罪规定的,可依盗窃罪处理;偷砍自留地、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一般不以盗伐林木论,但若属保护植物仍可构成本罪;只涉普通树木的走滥伐、盗伐林木罪,不适用344条。

辩护中,种属鉴定是否合法、涉案植物是野生还是人工合法培育、株数与蓄积如何认定,往往是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六、当事人和家属常见误区

"树是枯死的,砍了不犯法"

  • 正确认识:保护植物枯死仍受保护,未经许可采伐、毁坏仍可构罪,只是可作为从轻情节

"树长在我家山、我家地里,我想砍就砍"

  • 正确认识:山林承包、土地承包不改变野生保护植物的国家保护属性,自有林地上的保护植物同样不能擅自采伐

"我只负责开车运货/代工,不关我事"

  • 正确认识:明知来源非法仍运输、加工的,独立构成本罪;是否"明知"是辩解核心

"我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

  • 正确认识:是否明知可由交易价格、形态、挂牌、卖家叮嘱、夜间交易等客观情节推定,但确有合理依据不知情的可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野生兰花、黄狗头到处都是,挖点没事"

  • 正确认识:2021年新名录已将几乎所有野生兰科植物、金毛狗脊等列入二级保护,私挖即可入罪

"罚点钱、把树栽回去就没事了"

  • 正确认识:本罪是公诉案件,行政处理不能当然替代刑责;但积极生态修复是争取不起诉、免刑、缓刑的重要情节

"数量按我说的算"

  • 正确认识:种属、株数、蓄积、价值以勘验笔录和法定机构认定、鉴定意见为准,应重点审查其程序与方法

七、被立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家属和当事人该怎么办

  1. 立即停止一切关联行为,不再继续采伐、转运、加工、出售涉案植物,不毁灭、转移树桩、木料、账本和交易记录,避免被认定为"责令停止后继续实施"或妨害作证。
  2. 尽快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涉林案件高度依赖种属鉴定、立木蓄积测算和价值评估,律师可在侦查阶段就对鉴定机构资质、取样方法、株数与蓄积计算、价值依据提出意见。
  3.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争取自首。 上述乐昌两案当事人均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的,通常可认定自首。
  4. 积极修复生态、赔偿损失。 争取在专业指导下同地或异地补种、恢复植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认购林业碳汇,争取恢复植被验收材料,这是本罪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关键情节。
  5. 核实主观明知与数量认定。 围绕是否知道是保护植物、是否有采伐许可、株数和蓄积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价值如何计算组织证据和辩解。
  6. 区分角色、争取从犯认定。 在收购、运输、加工链条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仅赚取少量运费、加工费的,应争取从犯、认罪认罚从宽。
  7. 单位犯罪的,同步做好责任人员和企业两端辩护,对直接负责人员范围、单位是否明知并获利进行审查。
  8. 不轻信"花钱捞人""包缓刑"。 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有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罚金等多重处理,任何承诺结果的说法都不可信,应通过正规律师制定方案。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我们是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在广州及全省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涉林涉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我们可以:

  • 审查种属鉴定、立木蓄积、价值评估意见,对鉴定资质、程序、计算方法提出质证和重新鉴定申请;
  • 围绕主观不明知、数量未达标准、人工培育与野生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定性辩护;
  • 协助当事人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制定补种复绿和生态修复方案,争取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等从宽情节;
  •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从轻判处,并就罚金、生态损害赔偿、附带公益诉讼一并应对;
  • 为苗木、园林、沉香根雕、木材加工企业提供事前合规建议,防范收购、运输、加工环节的刑事风险。

我们会如实告知案件风险和可能结果,以证据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

如果你或家人因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森林公安、生态环境或公安机关调查,建议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欢迎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2.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案)
  3.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非法毁坏野生樟树案)
  4. 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普法:非法采伐红豆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線上諮詢

遇到法律問題?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