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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帮家人扔刀、删监控、毁血样,《刑法》307条第二款"情节严重"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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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帮家人扔刀、删监控、毁血样,《刑法》307条第二款"情节严重"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家人被警方带走后,很多家属出于本能想"帮一把":把作案工具扔掉、删掉手机聊天记录和监控、冲洗现场、把涉案物品转移,甚至往鉴定血样里兑水。这些看似"护短"的举动,不但救不了家人,反而可能让自己从"家属"变成"被告人"。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怎么规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理解这个罪名,要抓住四个关键点:

  • 帮助的对象是"当事人",行为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这里的"帮助"不是共同犯罪里从犯意义上的"帮忙",而是一种独立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单独替当事人毁证、与当事人一起毁证、为当事人毁证提供便利条件、唆使当事人毁证,都属于本罪的"帮助"。
  • 诉讼范围不限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 "证据"范围很广。 既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包括鉴定意见所依赖的检材等。删除监控、格式化电脑、丢弃作案工具、稀释血液样本、粉碎财务凭证,都是实务中常见的毁灭方式。
  • 本罪是危险犯,且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 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错判、放纵罪犯的结果,只要行为对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客观公正办案形成现实危险即可;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帮助行为,不按犯罪处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自己案件的证据,不构成本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能期待一个正在被追究的人不去掩盖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这一"豁免"只及于当事人本人,不及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任何第三人。家人基于亲情帮忙扔刀、删记录,照样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接待中发现,几乎所有因本罪被追责的家属,最初的想法都是"东西没了警方就查不到了""自己人帮自己人怎么会犯法"。事实上,现代案件高度依赖监控、电子数据和痕迹鉴定,毁证往往不仅无法掩盖本犯,反而会在监控、通话记录、鉴定异常中留下"第二重证据",把自己也拖进刑事程序。越早区分"能帮的"和"绝对不能做的",越能避免一损俱损。

二、立案标准:什么才算"情节严重"

刑法没有给本罪规定具体的数额或数量标准,也没有专门的立案追诉数额。是否"情节严重",需要结合证据的重要程度、案件性质、行为次数、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实务中通常会重点考量以下情形:

  • 帮助毁灭、伪造的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案件的证据;
  • 毁灭、伪造的是关键、核心证据,如致死案件的凶器、认定醉驾的血液样本、走私或经济犯罪赖以计核的账册凭证;
  • 帮助多名当事人,或者多次、针对多项证据实施毁灭、伪造;
  • 导致重要证据永久灭失、无法恢复或无法重新鉴定;
  • 造成犯罪人逃避追究、被害人错误被追诉、案件错误处理等严重后果;
  • 采取串供、指使他人作伪证、组织多人清洗现场等较为恶劣的手段。

反之,如果只是在亲情压力下被动参与一次、涉案证据并非关键、未造成证据灭失或案件错误,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谅解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要注意,不起诉不等于完全没有后果。

广东某市检察机关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李乙、李丙在哥哥李甲持刀伤人后,受指使将作案刀具冲洗后扔进水塘,致刀具无法提取。检察机关认为二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二人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这说明即便不判刑,毁证行为仍可能留下违法记录。

三、量刑标准:只有一档法定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一档法定刑,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档,整体属于轻罪,但具体是判实刑、缓刑还是拘役,差异很大。

不构成犯罪

  • 法律后果:治安处罚或不予追究
  • 适用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处拘留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情节较轻

  • 法律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
  • 适用情况:初犯、偶犯、被动参与、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证据未实际灭失等

构成犯罪,情节严重

  • 法律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重考量,多判实刑)
  • 适用情况:重大案件关键证据灭失、多次或为多人毁证、造成罪犯逃避或他人蒙冤、手段恶劣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 法律后果:在上述幅度内从重处罚
  • 适用情况: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毁证,可能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等渎职罪名

从广东公开判例看,量刑与"证据有多关键、后果有多严重、行为人是主使还是被指使"直接相关: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案件中,肖某在丈夫苏某等人斗殴致人死亡、公安已到场处警的情况下,仍指使员工通过格式化电脑主机删除记录打架经过的监控视频,最终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朱某为帮助醉驾的妻子逃避责任,凌晨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医院,向妻子的血液试管中倒水稀释,致送检血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KTV伤害案中,酒吧总监曹某建指使员工清洗现场血迹、打扫卫生、将受伤被害人抬出门外,并组织服务员串供,致警方到场时"现场没有任何打斗痕迹、物证",曹某建作为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另两名被指使的员工作为从犯各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可以看出,主动指使、组织他人毁证的主使者明显比被动听命者判得重;是否适用缓刑,与悔罪态度、是否自首认罪认罚、证据是否最终得以补救高度相关。

四、哪些具体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实务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表现形式远超很多家属的想象,常见的高风险行为包括:

  • 丢弃、隐匿、销毁作案工具和物证:把刀具、棍棒、药物、涉案物品扔到河里、垃圾桶、废品站,或转移到亲友处藏匿;
  • 删除、篡改电子数据:删除或撤回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格式化手机和电脑硬盘,销毁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
  • 破坏、污染鉴定检材:如稀释、调换血液样本,破坏用于伤情、毒品、DNA、电子数据鉴定的原始材料;
  • 销毁书证、账册:烧毁、粉碎、转移合同、发票、财务凭证、报关单证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徐某某案中,行为人为帮助走私案当事人逃避侦查,将藏匿的十六箱财务凭证送废品回收公司粉碎,导致重要纸质单证全部无法恢复;
  • 清理、伪造现场:清洗血迹、打扫现场、移动物体或尸体位置,制造假象;
  • 伪造无罪、罪轻证据:制作虚假的借条、合同、考勤记录、不在场证明等并意图提交司法机关。

需要提醒的是,单纯"不举报""不配合""保持沉默"一般不等于毁证;但一旦主动实施了使证据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的积极行为,就可能越过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本罪与几个容易混淆罪名的区别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组罪名中,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以及专门针对律师的306条罪名相邻,辩护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准确定性。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第二款)

  • 主体:当事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含案外人和司法工作人员
  • 典型行为:帮助毁灭、伪造各类证据
  •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从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

  • 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为律师)
  • 典型行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证、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伪证罪(305条)

  • 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典型行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妨害作证罪(307条第一款)

  • 主体:一般主体
  • 典型行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窝藏、包庇罪(310条)

  • 主体:一般主体
  • 典型行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
  •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几个实务要点:

  • 普通家属毁证走307条第二款,律师等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毁证才走306条。 如果家属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买通他人作伪证,则可能直接构成更重的妨害作证罪(307条第一款),最高可判七年。
  • "作假证明"包庇的,通常以包庇罪定罪。 作假证明本质上也是伪造证据的一种,但刑法对包庇罪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包庇罪;而帮助湮灭罪迹、毁灭物证等行为,则按帮助毁灭证据罪处理。
  • 与本犯是否数罪并罚,关键看有无事前通谋。 豪航刑事团队在辩护中会重点审查双方事先有无合谋:如果在他人犯罪之前就约定"事后帮你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本犯的共同犯罪;如果本犯既遂后、事前无通谋,才出于亲情临时帮忙毁证,则单独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与本犯各自定罪、数罪并罚。例如KTV伤害案中,伤人者定故意伤害罪,事后帮忙清洗现场、串供的经理和员工另定帮助毁灭证据罪。

六、家属最容易踩的几个误区

"帮自己家人毁证据不算犯罪"

  • 真实情况:当事人本人毁自己案件证据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任何第三人帮忙,都符合主体要件,照样追责

"只要没参与作案,扔个东西、删个记录没事"

  • 真实情况:本罪惩罚的正是案外人事后帮助毁证的行为,不要求事先参与本犯;扔刀、删监控本身就可能单独成罪

"东西删了、扔了就查不到了"

  • 真实情况:电子数据常有云端、运营商和后台留存,现场还有监控和痕迹,毁证动作本身会形成新的客观证据,往往欲盖弥彰

"血样毁了,醉驾就定不了"

  • 真实情况:东莞案中鉴定机构及时发现血样异常并报警,警方启用备用血样重新鉴定,乙醇含量仍被认定为161.90mg/100ml,帮忙的丈夫反被追刑责

"检察院不起诉就彻底没事了"

  • 真实情况:相对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可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建议公安给予治安处罚,行为人仍可能被行政拘留、罚款并留下记录

"请律师作伪证、毁证才管用"

  • 真实情况:这是最危险的想法,既可能使家属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会让律师触碰306条红线;正规律师绝不会通过毁证、串供方式"辩护"

七、家人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带走,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 第一时间停止一切毁证、串供行为。 不要再删除、转移、销毁任何材料,不要再联系证人或同案人员统一口径,避免在通话和监控中留下更多不利证据。
  2. 保管好、如实提供有利的原始材料。 证明家人是被动参与、受人指使、出于亲情、初犯偶犯、未造成证据实际灭失的材料,以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相关证据,应当完整保留并交给律师依法使用。
  3. 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案情。 本罪是轻罪,争取空间集中在"情节是否严重、主从关系、证据是否实际灭失、能否不起诉或缓刑"上。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4. 本犯与帮助者要统筹辩护。 当一名亲属涉案本犯、另一名亲属因帮忙毁证被另案处理时,两案在"有无事前通谋、是共犯还是单独定罪"上相互影响,需要通盘把握,避免互相拖累、罪责倒挂。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妨害司法类、侵犯人身和财产类刑事案件,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类"因亲情而起"的案件有系统的处理经验。接受委托后,我们通常会:

  • 及时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评估"情节严重"是否成立、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可争取不起诉;
  • 梳理当事人是主动主使还是被动听命、是否从犯、证据是否实际灭失或可补救、有无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制定辩护方案;
  •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 在审判阶段围绕主观恶性、参与程度、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争取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 同步处理本犯与帮助者之间的罪名界分、共犯认定问题,避免罪责不当扩大。

我们始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案件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会作"包没事""一定缓刑"之类的承诺,也绝不建议或协助任何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如果你的家人或亲友因帮人丢弃物品、删除监控或聊天记录、处理涉案材料、破坏鉴定样本等被广州公安机关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拘留或传唤,请尽快携带拘留通知书、传唤手续和已有材料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可提前预约会见与案件初步评估。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丈夫参与斗殴致人亡,妻子删视频毁灭证据终审获刑一年六个月
  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田某故意伤害,曹某建、李甲、刘某帮助毁灭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4. 广东政法网:为醉驾妻子潜入医院损坏血样,东莞一男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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