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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做完甲方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怎么追回?|2026建设工程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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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做完甲方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怎么追回?|2026建设工程实务指南

2026-10-07·建设工程·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工程做完甲方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怎么追回?本文依据2026年新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讲清现行维权路径、代位权诉讼、优先受偿权与农民工工资通道。

一、活干完了,钱却一直拿不到

"我带队伍在广州做了大半年的工程,竣工验收都过了,甲方却一直拖着不结算、不付款,上家也联系不上,工人天天找我要工资,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是高发问题。工程已经做完,发包人(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上家)又失联或推诿,处在链条末端的施工队伍往往最被动。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常年处理这类纠纷。我们的体会是:工程款能不能追回、能追回多少,关键不在谁声音大,而在法律关系理得清不清、证据固得牢不牢、路径选得对不对、动作够不够快。

二、先搞懂:追工程款的几条核心法律规则

规则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也就是说——工程做完、验收合格,付钱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拖延不付没有正当依据。

规则二: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要不回来

转包、违法分包、没有资质而借用他人名义(挂靠)施工的,相应合同依法无效。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提示:实际施工人签的合同哪怕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主张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就拿不到钱"是常见误解。

规则三:2026年起,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有重大调整

这是本文最需要说清楚的一点。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对2026年6月3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实际施工人通常应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 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即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解释二第六条、第三条第二款);
  • 提起代位权诉讼:上家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工程款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解释二第七条,直接向发包人代位行使上家的债权;
  • 挂靠且发包人明知的特殊情形:实际施工人能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的,可依据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在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 农民工工资另有专门通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解释二第八条,被欠薪的农民工可请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先行垫付、清偿(详见后文)。

规则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按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直接享有;且承包人应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十八个月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实际施工人虽非权利主体,但应尽早推动承包人主张,或通过代位权路径一并考虑相关从权利,避免"权利过期"。

三、追工程款,律师具体能做什么

(一)固定工程量与结算证据,把"干了多少活"坐实

建工纠纷打的是证据。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介入后,会先系统梳理: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转包或分包协议、挂靠协议;
  •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
  • 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工程量争议原则上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签证,但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 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及租赁凭证、付款流水、工资发放记录;
  • 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沟通记录,并及时做证据保全。

如果工程未完工需要退场,我们还会依据解释二第十五条,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对已完工程量、现场状况进行固定,防止退场后"口说无凭"。

(二)处理竣工验收与质量抗辩,拆掉拒付借口

发包人最常用的拒付理由是"没验收""质量不合格"。我们会针对性应对:

  •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文件作为主张工程款的直接依据;
  •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为由拒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 确有质量争议的,协助申请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全程参与鉴定材料质证和鉴定意见质证,防止鉴定范围、计价方式对己方不利。

(三)发函催告、财产保全,选对诉讼路径并主张优先受偿

  • 以律师函正式催告付款,明确金额、期限和法律后果,中断诉讼时效、制造违约起算点;
  • 起诉同时或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的账户、房产、在建工程,防止其转移财产;
  • 根据证据情况选择路径:对合同相对方提起折价补偿之诉;符合条件的,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挂靠且发包人明知的,按解释二第四条主张;
  • 对承包人一方,及时在十八个月期间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数额和对应工程;
  • 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计息标准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四、被拖欠工程款,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该做的:

  1. 第一时间收集、备份全部工程资料,尤其是签证、结算文件、往来函件和沟通记录;
  2. 工程做完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提交凭证;
  3. 以书面形式(函件、可留痕的信息)催告付款,明确欠款金额;
  4. 摸清上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付款情况,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关键事实;
  5. 尽早咨询专业建工律师,评估诉讼路径和保全方案。

千万不能做的:

  1. 不要只靠口头催收、无限期等待。 诉讼时效和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期间不会因为你"一直在催"而停止;
  2. 不要采取堵门、拉横幅、扣留无关人员等过激方式讨薪,可能反被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不要轻信"包赢、包回款、有关系能摆平"的承诺。 任何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案件结果打包票;
  4. 不要在没有任何书面凭据的情况下继续垫资施工,风险会越滚越大;
  5. 不要随意签署"已结清""放弃权利"之类的文件,签字前务必让律师把关。

五、三个经脱敏处理的实务情形

以下情形均来自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实际办案经历,当事人姓名及可识别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情形一: 一支施工队从某分包公司处承接了广州一处商业项目的部分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分包公司既不结算也不起诉发包人,处于"躺平"状态。律师介入后固定了工程量与付款证据,查明发包人尚欠分包公司工程款,遂指导施工队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建工解释二》第七条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在查明欠付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施工队支付。

情形二: 某厂房工程尚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发包人已提前搬入设备、进场使用,事后却以"质量不合格、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律师依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则提出抗辩,同时配合现场证据固定,最终促使双方按结算文件协商付款。

情形三: 某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后,两年多只靠电话和饭局催收,既不发函也不起诉。等到对方经营恶化、名下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时才想到诉讼,而承包人本可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早已超过十八个月行使期间,回款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六、常见问题

Q1:2026年了,实际施工人还能不能直接起诉甲方(发包人)?

对2026年6月3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按《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请求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付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可行路径是起诉合同相对方,或在符合条件时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能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可按解释二第四条主张。路径选择建议由律师根据证据具体判断。

Q2:什么是代位权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代位权诉讼是指:上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企业)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却怠于行使,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发包人,代上家主张债权。需要证明:实际施工人对上家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上家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上家怠于行权且影响实际施工人受偿。

Q3:没签书面合同或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要得到吗?

可以争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凭施工资料、签证、沟通记录、付款流水等证明实际施工和工程量。但举证难度更大,更需要提前固定证据。

Q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实际施工人有没有?

它是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享有的、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须在应付价款之日起最长十八个月内行使。权利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一般不直接享有。实际施工人应尽早督促承包人行权,或通过代位权等路径保护自身权益。

Q5:甲方以"没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怎么办?

要看具体情况: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文件主张;甲方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且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问题拒付。若确属施工原因导致质量不达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但发包人未通知修复而直接要求先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Q6:甲方拖着不结算、不答复怎么办?

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可按该约定请求按结算文件结算。没有此类约定的,可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注意保存结算文件的送达凭证。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长期不出具(一般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一年)或明显与约定不符,也可申请司法鉴定。

Q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常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等节点确定。

Q8:欠的工人工资怎么办?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因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分包单位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工程转包拖欠工资的,也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被欠薪农民工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建工解释二》第八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出品。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珠三角地区建设工程纠纷,为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主体提供工程款催收、结算争议、质量与工期索赔、实际施工人维权、优先受偿权及财产保全等专业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资料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等规定。

官方原文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竣工日期(第九条)、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竣工结算文件(第二十一条)、工程款利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优先受偿权主体与顺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行使期限(第四十一条)、实际施工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官方原文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关于挂靠折价补偿(第三条、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第六条)、代位权(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第八条)、退场证据保全(第十五条)、优先受偿权(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及新旧解释衔接(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官方原文链接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第二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

官方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法院认定。文中案例均来自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办案记录与公开报道,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或取自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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