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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竣工验收争议:责任到底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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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竣工验收争议:责任到底谁担

2026-10-08·建设工程·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竣工验收起争议怎么办?本文讲清民法典第799至801条验收合格方可交付、质量责任、建工解释二保证金满二年返还,以及未验收擅自使用和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实务指南

一、"房子没验收他就用了,出了质量问题反倒扣我工程款"

"我催着甲方组织验收,他一直拖着,后来干脆自己搬进去用了。用了几个月又说墙面开裂、地面不平,要扣我工程款,还把保证金压着不退。我这边还因为他中途改图纸、拖材料,停工窝工亏了不少。这些账到底该怎么算?"

工程质量、工期、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纠纷里最常见的三条线。发包人拖着不验收又擅自使用、借质量问题扣款,承包人因甲方原因停工窝工却索赔无门,实务中天天都在上演。规则其实不复杂,关键是把"验收节点"和"停工原因"的证据做实。

二、核心法律规则:质量责任、验收节点与工期索赔

1. 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第800条则规定了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要先分清是施工原因还是勘察设计原因。

3. 未验收擅自使用,发包人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说事。 依据《建工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 质量保证金何时退,解释二有明确期限。 《建工解释二》第8条规定: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可请求返还;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可请求返还;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算。

5. 停工窝工损失可索赔,但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开工、停工、竣工日期按合同约定及证据认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主张赔偿损失;但《建工解释二》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点在诉讼请求设计时要特别注意。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提示: 质量争议的胜负手在"验收"和"成因"。承包人要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留存签收凭证;发包人未验收就使用,再主张使用部分质量问题通常不被支持。反过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终身责任,承包人切不可心存侥幸。

三、建工质量与工期纠纷里,我们具体能做什么

(一)固定验收与停工证据

协助梳理竣工验收报告及送达记录、监理日志、施工日志、气象资料、图纸变更通知、材料进场记录、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查明是否提交验收、发包人是否拖延、停工窝工由哪一方原因造成。

(二)质量成因鉴定与责任划分

对裂缝、渗漏、沉降等质量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成因和修复方案鉴定,区分施工、勘察设计、发包人使用等不同原因;属于施工原因的,合理确定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的范围;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主张的部分,依法抗辩。

(三)索赔与保证金返还谈判

依据民法典第799条、第801条和《建工解释二》第8条,代为主张质量保证金按期返还;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依据证据逐项计算并提出索赔,同时注意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诉讼中安排好请求顺序。

四、该做与不该做

该做的:

  1. 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对方签收或拒收的证据;
  2. 停工、窝工当天做好记录,请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确认;
  3. 出现质量问题先查明成因,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4. 记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约定的按竣工验收满二年主张。

不该做的:

  1. 发包人未验收前不要主动交付让其使用,确需使用要书面留痕;
  2. 不要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的使用部分质量扣款默默接受;
  3. 不要把停工窝工损失混进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依法不属其范围;
  4. 不要擅自维修、改动现场后再谈质量,破坏鉴定条件。

五、三个脱敏案例

以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不代表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一: 广州某厂房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却直接进场生产,随后以地面、墙面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我们依据民法典第799条及《建工解释一》关于擅自使用的规定抗辩,同时确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合格,法院方向上支持按约结算。(经脱敏处理)

案例二: 某工程施工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图纸、供应材料不及时导致停工窝工。我们依据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和往来函件固定停工原因与天数,代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并按《建工解释二》要求将其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分别列明。(经脱敏处理)

案例三: 双方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没有书面约定,发包人长期压着不退。我们依据《建工解释二》第8条,以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为依据,发函并代理主张返还,同时核对了发包人是否存在拖延验收情形。(经脱敏处理)

六、常见问题

Q1:发包人拖着不验收,工程能不能先交付使用?

依据民法典第799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若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依据《建工解释一》相关规定,其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Q2: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承包人是不是就完全不担质量责任了?

不是。对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主张不被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Q3:质量问题是设计原因导致的,施工方要赔吗?

依据民法典第800条、第801条,质量责任按成因划分: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施工人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等责任。

Q4: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能要求返还?

约定返还期限的,期限届满即可请求;未约定的,依据《建工解释二》第8条,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可请求返还;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算。

Q5:停工窝工损失怎么证明?

要证明停工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并证明损失数额。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图纸变更、材料进退场记录、机械租赁和人员工资凭证、会议纪要都是关键证据。

Q6:停工窝工损失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不能。《建工解释二》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依据合同和证据另行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Q7:开工、竣工日期有争议,法院怎么认定?

按合同约定结合证据认定。实际开工通知、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实际使用时间等,都会影响开工、停工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Q8:对方说质量不合格要扣款,我该怎么办?

先要求其明确质量问题清单,再通过鉴定查明成因和修复费用;属于施工责任的依法修理返工,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设计原因的依法抗辩,避免对方笼统扣款。

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出品,团队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与竣工验收纠纷,提供验收节点管理、质量成因鉴定、停工窝工索赔、保证金返还与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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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料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799条、第800条、第801条。

官方原文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官方原文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3月17日通过,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8条。

官方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法院认定。文中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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