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本文讲清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LPR四倍上限、砍头息按实际到账算本金(第26条)、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封顶(第28、29条)和新旧规定衔接。
一、借钱给熟人,利息写多少才不白约定
"朋友找我借二十万周转,答应给利息。写低了吃亏、写高了法律不认,到底约定多少法院才支持?到期不还,逾期利息又怎么算?"
在广州,亲友、生意伙伴之间借钱周转很常见,利息约定不清、约定过高引发的纠纷也多。过去常听说的24%、36%"两线三区"标准已成为历史,现在利息是否受保护,要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这篇我们把借期利息、砍头息、逾期利息的规则讲清楚。
二、先搞懂:民间借贷利息的现行规则
第一,合法利率有上限:不超过LPR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砍头息要从本金中剔除。 该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按实际本金计息。
第三,逾期利息约定优先,但同样受四倍上限约束。 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利息、违约金、各种费用合计封顶。 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新旧规定如何衔接。 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提示: "LPR四倍"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为基准,不是固定数字,LPR每月公布、不同时期不同。写借条时可写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息",并保留当日LPR截图,避免日后对基准时点产生争议。
三、律师具体能做什么
(一)梳理借贷事实,核定实际本金
我们会指导当事人整理借条、转账记录、收款确认、聊天记录等材料,核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交付了多少。对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砍头息)、转账后部分回转、以费用名义收取的款项,依法剔除,按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本金,避免诉讼请求建立在虚高本金上。
(二)分段核算利息,守住法定上限
我们会区分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分别审查有无约定、约定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对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服务费等多项费用的,合并测算总额;对已经支付的超过保护上限部分,结合还款时间和性质依法处理,让利息主张每一段都有依据。
(三)制定诉讼方案,代理借贷诉讼
协商不成时,我们会代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围绕借款交付、利率约定、还款情况组织证据,依法主张本金及受保护的利息、逾期违约责任,并针对对方常见的"已经还清""利息约定不明""属于砍头息"等抗辩准备应对;被告方也可就超额利息、重复计息提出抗辩。
四、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该做的:
- 借条写清借款金额、利率、借期、逾期责任,金额大小写一致;
-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实名支付交付,保留凭证;
- 约定利息时主动核对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以四倍为上限;
- 借款人还款时注明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保留还款记录。
千万不能做的:
- 不要约定超过LPR四倍的利率,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不要搞砍头息,放款时先扣利息会被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 不要把利息、违约金、管理费层层叠加,合计超过四倍的部分不被支持;
- 不要借助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暴力催收等手段,这类"套路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五、三个经脱敏处理的实务情形
以下情形均来自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实际办案经历,当事人姓名及可识别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不代表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情形一: 广州某当事人出借30万元,借条写明年利率,同时约定先付三个月利息,实际到账少于票面金额。律师依据第二十六条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对照合同成立时LPR四倍核算利息。
情形二: 两个熟人之间借款,借条只写了金额和还款时间,没写利息。出借人起诉时主张按月付息,借款人否认有利息约定。因双方均为自然人、利息约定不明又无法补充证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视为没有利息,借期内利息未获支持,但逾期后的法定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可以主张。
情形三: 某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和账户管理费,合计远高于LPR四倍。律师提示其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诉讼请求按法定上限重新核算,避免了多交诉讼费却无法获偿。
六、常见问题
Q1:一年期LPR具体是多少,去哪里查?
LPR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月公布,可在其官网及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法院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为准。
Q2:借条没写利息,还能要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也视为没有利息。但对方逾期不还的,可依法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违约责任。
Q3:利息约定超过LPR四倍,借条就全部无效吗?
不是。利率超过上限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的效力,只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及上限以内的利息仍可依法主张。
Q4:什么是砍头息,法律怎么处理?
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不能以借条载明的虚高金额为准。
Q5: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要吗?
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Q6:借款是现金交付的,怎么证明?
现金交付要结合借条、收条、见证人、聊天记录、出借人资金能力等综合认定。为减少争议,大额借款建议转账交付。
Q7:我2019年借出去的钱,适用哪个标准?
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现行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Q8:借款人已经付了的高息,能要求返还吗?
对已经支付的超过上限部分,能否抵扣本金、返还,要结合支付时间、约定及举证情况判断,建议携带还款记录咨询律师。
本文由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出品。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借贷关系梳理、本息核算、律师函催告、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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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料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年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关于利率上限(第二十五条)、本金认定与砍头息(第二十六条)、逾期利息(第二十八条)、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等费用合计上限(第二十九条)、新旧规定衔接(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第六百七十九条)、禁止高利放贷及利息约定(第六百八十条)等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法院认定。文中案例均来自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实际办案经历,当事人及可识别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