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强制执行

广州强制执行律师

代理强制执行申请、财产调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助力生效裁判落到实处、实现胜诉权益。

OVERVIEW

服务概述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是很多当事人面临的困境。强制执行是实现胜诉权益的关键环节。豪航强制执行团队熟悉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从申请执行到财产查控、处置、参与分配,再到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执转破等,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的强制执行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权益。

CASE TYPES

可处理的具体案件类型

01强制执行申请代理
02财产线索调查与提供
03执行和解谈判
04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05执行异议之诉
06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07参与分配
08执行转破产
09公证债权文书与仲裁裁决执行
10涉外执行与司法协助

PROCESS

服务流程

01

案件评估

了解生效裁判情况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评估执行可能性。

02

申请执行

准备执行申请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财产调查

协助法院调查财产,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04

推动处置

推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程序,加速回款。

05

异议应对

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复议,应对阻碍执行的情形。

WHY US

为什么需要委托律师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让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 执行程序涉及大量程序性规定与司法解释,专业律师能够熟练运用,提高执行效率。
  • 被执行人往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调查、追查财产线索。
  •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专业性强,需要专业律师代理以维护自身权益。
  • 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执转破等特殊程序需要熟悉相关规定的专业律师操作。
  • 律师可以全程跟进执行进度,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避免案件被"终本"搁置。

LOCAL PRESENCE

本地办案衔接

立足广州白云,深耕本地司法实践。

广州·白云区

豪航律所位于广州白云区,强制执行团队熟悉广州各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流程与财产处置节奏。对于被执行人在广州或财产位于广州的执行案件,本所能够高效地进行财产调查、推动执行程序、对接执行法官,切实推进案件执行。

FAQ

强制执行常见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一般需要以下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企业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部分法院需要);(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执行的期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如果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但终本不意味着案件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律师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也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主要有两类:(一)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申请变更、追加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等。追加被执行人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据。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其财产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方式取决于被执行人的主体类型和财产状况。对于企业法人,适用破产制度或移送破产审查;对于公民或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剩余部分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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