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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诈骗罪律师:车险人伤、意外险骗保多少判刑?刑法198条五种情形、三档量刑与共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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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诈骗罪律师:车险人伤、意外险骗保多少判刑?刑法198条五种情形、三档量刑与共犯、数罪并罚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车撞了找人顶包、把旧伤算进事故、人没死先报死亡,能多赔点就多赔点,顶多算理赔纠纷吧?"很多家属是在亲人被警方以"保险诈骗"带走后才意识到:保险金不是可以钻空子的"唐僧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手段骗保险金,数额达到5万元。

一、保险诈骗罪是个什么罪:特殊主体、骗的是保险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把握四个关键:

  1. 主体是特殊身份——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不同情形对身份限定不同:虚构保险标的只可能是投保人;编造事故、夸大损失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能;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疾病的,只限于投保人、受益人。不具有这些身份的普通人员参与的,可按共犯处理。
  2. 对象必须是商业保险金——侵犯的是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骗取社会保险、医保基金、工伤待遇等不属于本罪,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等。
  3. 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属于正常理赔范围,只是对损失大小、责任比例有争议,或因不懂流程、材料瑕疵导致申报有误,缺乏诈骗故意的,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不应上升为犯罪。
  4. 着手时点是"提出索赔"。通说和实务认为,虚构标的、制造事故只是为诈骗创造前提,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才是本罪的着手;如果制造了事故但始终没有去理赔,保险秩序和保险金的现实危险尚未紧迫,一般不按本罪既遂处理,可能仅就制造事故本身涉及的犯罪(如放火、毁坏财物)追责。

豪航刑事团队接触这类案件,家属和当事人最常见的三个误区是:以为"夸大一点损失不算犯罪"、以为"事故是真的、只是材料包装一下没事"、以为"钱还没赔下来就不算既遂"。我们接案后首先核对四点:当事人是否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虚假部分与真实损失如何切分、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索赔进行到了哪一步——这直接决定是保险诈骗、普通诈骗还是民事理赔纠纷,也决定既遂与未遂、数额如何认定。

二、五种行为方式:从虚构标的到害命骗保

(一)虚构保险标的

  • 行为方式:把不存在、不合格的对象伪装有标的投保,或恶意超额投保
  • 常见场景:给已报废车辆投保后报案、无货投保、以次充好投保

(二)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 行为方式:事故真实,但隐瞒免责原因、把非保险责任说成保险责任,或夸大人伤、财损
  • 常见场景:酒驾、无证驾驶后找人顶包冒充正常事故;把旧病旧伤算进本次事故;虚增维修、医疗费用

(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

  • 行为方式:根本没有事故,无中生有
  • 常见场景:未出险却伪造现场、事故认定书、病历发票报案索赔

(四)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事故

  • 行为方式:主动制造财产险事故
  • 常见场景:故意纵火烧车烧厂、沉船、毁物后索赔

(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疾病

  • 行为方式:主动制造人身险事故
  • 常见场景: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致其患病以骗取身故、伤残、重疾保险金

注意两点界限:其一,对真实事故仅领取其应得保险金、虽有材料瑕疵但未多拿的,不构成本罪,入罪的是超出真实损失、以欺骗手段骗取的部分;其二,多次诈骗的数额累计计算,但应扣除属于正常、真实理赔的部分,只对虚高、虚假部分负责。

三、立案与三档量刑:5万元入罪,升档看数额与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修订、2022年5月施行)第五十一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现行追诉标准已不再像早期规定那样区分个人与单位,统一以5万元为入罪起点。

数额较大(入罪档)

  • 条件:保险诈骗数额 5万元以上
  •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条件:诈骗数额进一步增大,或有行贿、多次故意制造事故等严重情节
  • 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条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数额较大"已有全国统一的5万元追诉标准,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新司法解释划定固定数字(原1996年诈骗案件解释的相应标准早已废止),实务中各地司法机关结合本地区规定,并参考诈骗罪等近似罪名标准、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综合认定。因此,律师对升档数额不能简单套用旧数字,而应依据案发地的掌握口径和个案情节具体争辩。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档处罚。

从官方公布的案例可见量刑实际:广东清远清城区检察院起诉、清城区法院审理的肖某某、林某某保险诈骗案中,二人以"低价买断交通事故理赔案或高额提成"取得全权委托后,伪造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夸大理赔数额,共骗取保险金60万余元,二人均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虚高差额。这提示"理赔黄牛""代办包装"并非法外之地,且一旦金额进入较高区间即可能落到五年以上档。

四、数罪并罚与最极端情形:为骗保而杀人、放火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

  • 为骗取财产险保险金而故意放火、沉船、毁坏财物的,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并罚;
  • 为骗取人身险保险金而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罚。

最典型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大连"5·5"杀妻骗保案:李某身负巨额债务,冒充妻子投保4份大额人身意外险,若妻子交通意外身亡可获最高1230万元赔付,随后在大连驶往烟台的客轮上对妻子实施暴力并致其坠海身亡。大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辽宁省高院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16日裁定核准,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本案中保险金最终未能赔付,保险诈骗部分被认定为未遂,但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仍依法并罚处以极刑。这也印证了前面所说的"索赔—理赔"进程关系:若已提出索赔但因被识破而未实际取得保险金,保险诈骗罪可成立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制造事故所犯的故意杀人等重罪不受影响。

五、谁会成为共犯、"内鬼"定什么罪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如医生、汽修人员、评估师、事故处理人员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依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而不是单独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述清远案中伪造工作、居住、劳动关系证明的做法即属此类风险。
  •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不定保险诈骗罪: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非国有保险公司人员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按贪污罪定罪。
  • 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投保人、受益人通谋,利用其职务便利共同骗取保险金的,需结合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保险金归属和主体身份,区分是职务侵占/贪污共犯还是保险诈骗共犯。

六、保险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主体

  • 保险诈骗罪(198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共犯)
  • 诈骗罪(266条):一般主体
  • 职务侵占/贪污(271/382、383条):公司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

  • 保险诈骗罪(198条):商业保险金
  • 诈骗罪(266条):公私财物
  • 职务侵占/贪污(271/382、383条):本单位财物 / 公共财物

是否利用职务

  • 保险诈骗罪(198条):不要求
  • 诈骗罪(266条):不要求
  • 职务侵占/贪污(271/382、383条):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虚假理赔

骗取社保、医保待遇

  • 保险诈骗罪(198条):不构成本罪
  • 诈骗罪(266条):可能构成诈骗罪
  • 职务侵占/贪污(271/382、383条):视主体定贪污等

最高刑

  • 保险诈骗罪(198条):十五年(条文为十年以上,无死刑)
  • 诈骗罪(266条):无期徒刑
  • 职务侵占/贪污(271/382、383条):职务侵占十五年;贪污可至死刑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我们是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熟悉保险、金融类诈骗案件的证据结构和理赔流程,可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1. 会见与取保候审:及时会见、了解讯问和理赔调查情况,就罪与非罪、羁押必要性提出意见;
  2. 定性之辩:审查主体身份、是否有真实事故、虚假部分与正常理赔如何切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把案件降格为理赔纠纷或剔除无罪部分;
  3. 数额与既未遂之辩:严格核算可归责的虚高金额、扣除真实损失,审查是否实际取得保险金、是否属犯罪预备或未遂,争取核减数额和从轻减轻;
  4. 共犯与内鬼之辩:对鉴定、证明、评估人员及保险从业人员,围绕是否"故意"、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保险金归属,争取改变定性(如由保险诈骗改为较轻罪名)或认定从犯;
  5. 数罪之辩:在涉嫌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并罚案件中,逐项审查事故与骗保的证据链,防止重罪事实认定错误;
  6. 退赃退赔与从宽:促成退还保险金、取得保险公司谅解、认罪认罚,争取缓刑和较轻刑罚。

案件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我们不夸大、不打包票,但会围绕"事故是否真实、金额是否虚假、身份是否适格、是否取得保险金"这几个核心,把每个争点辩到位。

如果你或家人、员工因车险人伤、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的虚假理赔、夸大损失、顶包报案,或因从事事故理赔代办被警方调查、刑拘,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刑事律师。欢迎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我们会结合投保记录、理赔材料、事故证据和资金流向,先给你清楚的风险判断和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七、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五种情形、三档刑罚、数罪并罚、单位犯罪、共犯)——中国人大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5万元立案)——公安部
  3. 承揽事故理赔,伪造证明骗赔被严惩(肖某某、林某某保险诈骗60万余元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4. 买4份保险意图谋取1230万元赔偿金,辽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突破“零口供”杀妻骗保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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