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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醉驾毒驾连续冲撞、高速逆行,114条与115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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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与量刑标准(2026)|醉驾毒驾连续冲撞、高速逆行,114条与115条怎么判?

2026-10-12·刑事辩护·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ORE · 核心结论

同样是酒后开车出事故,为什么有的定危险驾驶罪(拘役),有的定交通肇事罪(七年以下),有的却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判就是十年以上甚至死刑?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与放火、爆炸相当、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刑法》怎么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醒,理解这个罪要抓住三个关键:

  1. "其他危险方法"不能作兜底扩大解释。 它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一旦实施就可能同时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方法。不能因为行为有一定危险、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就套用这个罪名。
  2. 侵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 如果行为针对的是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即使手段危险,也更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而不是本罪。
  3. 主观上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结果发生。这是它与交通肇事罪(过失)最本质的区别。

本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实际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构成犯罪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实害犯:必须实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结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广东实践,常见的"其他危险方法"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判断的核心始终是"相当性"和"对象是否不特定"。

危险驾驶冲撞

  • 典型情形:醉驾、毒驾后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连续冲撞车辆行人,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又连撞多人
  • 认定要点:对持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持故意(多为间接故意)

严重违规驾驶

  • 典型情形:醉酒在高速公路长时间、长距离逆行,与大量来车形成冲突
  • 认定要点:即使未实际撞人,只要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即适用114条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

  • 典型情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交、客车正常行驶
  • 认定要点:2019年妨害安全驾驶相关意见明确可按本罪定罪(现另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从旧兼从轻)

私设危险装置

  • 典型情形:为防盗、捕猎在公共区域或他人可能进入处私设电网,致路人触网
  • 认定要点:危及不特定路人,典型的"其他危险方法"

以危险物相威胁

  • 典型情形:在居民区、加油站、人员密集场所拧开燃气阀持打火机、扬言引爆
  • 认定要点:客观形成现实、紧迫的公共危险即可,不要求实际引燃

高空抛物等

  • 典型情形:从高空向人群密集处抛掷重物
  • 认定要点:现高空抛物原则上适用高空抛物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可能按本罪重罪处理

需要强调,单纯醉酒驾车、没有冲撞和现实公共危险的,只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一次事故、对结果出于过失的,一般是交通肇事罪。只有在行为方式、现场环境、行为人反应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持放任甚至追求态度时,才升格为本罪。

三、立案与量刑标准:两档刑,后果决定刑期

本罪没有独立的"数额较大"式立案标准,量刑主要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类型、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事后态度等。

第114条(具体危险犯)

  • 后果/形态:实施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1款(实害犯)

  • 后果/形态: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15条第2款(过失)

  • 后果/形态:过失以前述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或拘役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第268号指导性案例明确:吸毒、醉酒系违法、自陷行为,不能成为从宽理由;但此类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持间接故意,适用死刑应当慎重,需结合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综合裁量,严格控制、慎重适用,同时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四、广东法院的真实判例:从三年到死刑的量刑梯度

广东地区此类案件较多,公开案例能清晰呈现法院如何根据后果和情节拉开量刑差距。

  • 广州白云孙某醉驾连撞案(114条,四年):孙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1mg/100ml,酒后驾车接连肇事逃逸,一分钟内再撞电动自行车,又连续碰撞小客车、护栏、防撞沙桶、货车,致二人轻微伤、多车损坏,直至车辆卡在护栏才停下,群众多次劝阻仍强行离开。因尚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广州白云区法院适用第114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虽全额赔偿获谅解,法院仍认为应严惩、不适用缓刑,广州中院二审维持。
  • 深圳宝安邓某高速逆行案(114条,三年):邓某血液酒精含量150.6mg/100ml,酒后在高速公路违法掉头逆行7.2公里,与149辆正常行驶车辆形成交通冲突,32辆车被迫紧急避让,所幸未造成实际伤亡。宝安区法院以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
  • 佛山黎景全醉驾冲撞案(115条,无期):黎景全严重醉酒后驾车冲撞,致二人死亡。广东高院终审考虑其系间接故意、严重醉酒时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最高法院公布的醉驾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标志性案例。
  • 茂名严某聪毒驾连撞案(115条,死刑,已核准):严某聪短时间内三次吸毒,明知会产生幻觉仍驾车上路,撞击一人后加速逃逸,不到一公里又以99公里时速连续冲撞,共致4人死亡、多车毁损(其中一车损失18万余元)。茂名中院判死刑,广东高院维持,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依法核准死刑,后被列为第268号指导性案例。
  • 广州天河温庆运驾车撞人案(115条,死刑,已执行):温庆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闹市区故意驾车连续冲撞行人和道路设施,造成6死20余人伤、财产损失7万余元。广州中院以本罪判处死刑,广东高院维持,2024年4月经核准后执行死刑。

五、本罪与几个容易混淆罪名的区别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往往是本案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核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条)

  • 主观方面:故意(含间接故意)
  • 行为与对象:与放火爆炸相当的方法,危及不特定多数人
  • 法定刑:3至10年;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10年以上、无期、死刑

交通肇事罪(133条)

  • 主观方面:过失
  • 行为与对象:违反交规发生重大事故,一般针对具体交通后果
  • 法定刑:3年以下;逃逸等3至7年;逃逸致死7年以上

危险驾驶罪(133条之一)

  • 主观方面:故意(但对伤亡后果无故意)
  • 行为与对象:醉驾、追逐竞驶等抽象危险行为
  • 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

故意杀人罪(232条)

  • 主观方面:故意,针对特定人
  • 行为与对象:开车撞死特定仇人等,对象特定
  • 法定刑:死刑、无期或10年以上;情节较轻3至10年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条之二)

  • 主观方面:故意
  • 行为与对象: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危及行驶安全
  • 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轻于本罪)

高空抛物罪(291条之二)

  • 主观方面:故意
  • 行为与对象:从建筑物等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 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按本罪)

实务中最关键的是三组区分:与交通肇事罪看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次过失肇事通常定交通肇事,肇事后为逃离而不计后果连续冲撞则可能转定本罪;与危险驾驶罪看是否形成现实、紧迫的重大公共危险并对后果持故意;与故意杀人罪看冲撞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还是特定个人。

六、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踩的误区

"没撞到人、没死人,最多算醉驾"

  • 真实情况:第114条是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即既遂。深圳高速逆行案没有撞到人,仍被判三年

"喝多了、吸毒迷糊了,不是故意的"

  • 真实情况:醉酒、吸毒是违法自陷行为,法律上不因此免除或减轻责任;明知会失控仍驾车上路、高速连续冲撞,恰恰被认定为放任危害的间接故意

"撞了人赶紧跑,跑掉就没事"

  • 真实情况:肇事后不抢救、不报警,反而加速逃逸并连续冲撞,是从交通肇事升格为本罪、从重处罚乃至适用死刑的关键情节

"取得谅解、赔了钱就能缓刑"

  • 真实情况:广州白云孙某案全额赔偿、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法院仍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严惩为由不适用缓刑;谅解是从轻情节但非缓刑保证

"只撞某一个仇人,定不了危害公共安全"

  • 真实情况:针对特定对象通常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但在闹市区驾车冲撞、客观上同时危及周围不特定群众的,仍可能被认定为本罪

"在公交车上拉一下方向盘不算大事"

  • 真实情况:妨害安全驾驶可直接入刑;若足以使车辆失控危及公共安全,还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期差距极大

七、因本案被立案、带走,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 立即停止危险行为、保护现场、主动投案。 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连撞,是最致命的加重因素;第一时间停车、抢救伤者、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是争取认定为较轻罪名和自首的前提。
  2. 尽快委托刑事律师,第一时间锁定定性争议。 本案是重罪,辩护重心应前置到"究竟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律师会围绕行车轨迹、碰撞次数、车速、现场路况、刹车痕迹、被告人供述和鉴定意见,论证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3. 争取罪名降格或后果不成立。 若证据只支持一次过失肇事、不存在肇事后放任连撞,应力争认定交通肇事罪;若只是醉驾而无现实公共危险,应守住危险驾驶罪;对第115条案件,重点审查伤亡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重大损失"。
  4. 充分挖掘量刑情节。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间接故意、严重醉酒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争取从轻、减轻的依据;可能适用缓刑的只能是第114条且情节较轻的情形,第115条实害案件几无缓刑空间。
  5. 审慎对待死刑案件。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案件,应围绕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被告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到案和悔罪表现等,全力争取不核准死刑或改判死缓、无期。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类刑事案件,对醉驾、毒驾、交通肇事后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有系统的辩护经验。接受委托后,我们通常会:

  • 及时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评估本案究竟应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全面阅卷,重点审查车速、碰撞次数与间距、行车轨迹、现场人车流量、酒精及毒品检测、刹车与避让痕迹等证据,核查主观故意和因果关系能否成立;
  • 就是否达到"现实公共危险""严重后果""重大财产损失"以及能否降格罪名提出法律意见,对符合条件者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
  • 在审判阶段围绕自首、间接故意、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争取从轻、减轻,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争取较轻刑期;
  • 对重大、可能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案件,投入充分资源做好事实、证据和量刑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始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案件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会作"包没事""一定轻判"之类的承诺。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因醉驾、毒驾连续冲撞、高速逆行、妨害安全驾驶等被广州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拘留或传唤,请尽快携带拘留通知书、传唤手续和已有材料到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可提前预约会见与案件初步评估。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毒驾连续冲撞,最高人民法院)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广州天河"1·11"驾车撞人案罪犯温庆运被执行死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3. 广东检察·阳光检务网:酒驾上高速逆行7.2公里,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获刑三年
  4. 广州日报·新花城:一男子醉驾逃逸连酿多起事故,广州白云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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