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是否收到有效通知”及“是否明知/应知侵权”一、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删除:需对扩大部分担责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包含侵权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
一、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删除:需对扩大部分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 1195 条 “避风港原则” 的通知规则,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包含侵权初步证据 + 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平台需履行两项义务:
一是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根据侵权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 “及时”采取措施,需对通知发出后扩大的损害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社交平台收到 “用户发布他人裸照侵权” 的有效通知后,拖延 3 天才删除内容,导致该照片被大量转发,平台需对这 3 天内的额外传播损害负责。
二、未收到通知但 “明知 / 应知” 侵权:直接担连带责任
1.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如平台推荐的视频含明显诽谤言论、未经授权的影视完整版,或侵权内容已形成热门话题却未处理;
2.平台是否直接获利:若平台针对侵权内容投放广告、收取专项服务费,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此时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可能被认定为 “应知”;
三、免责情形: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无过错
2.按 “反通知规则” 处理: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删除措施,若网络用户提交 “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 + 身份信息”,平台将声明转送权利人,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起诉通知的,恢复内容不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