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拉票贿选、伪造选票、冲击会场、威胁选民,破坏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但很多人不知道,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只适用于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村"两委"换届中发生的同类行为往往并不构成本罪,而是按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甚至涉黑犯罪处理。
一、什么是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理解本罪要抓住"选举范围""六种手段""情节严重"三个关键,这也是我们在广州、深圳办理相关案件时首先审查的内容:
- 本罪只适用于特定选举。 即依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过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其"两委"换届选举不属于本罪的选举范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选举,同样不适用本罪。这是实践中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
- 六种法定手段之一即可。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 暴力,是指对选民、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或以暴力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
-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进行精神强制;
- 欺骗,是指捏造、散布严重违背事实、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虚假情况;候选人介绍自己时对无关紧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隐瞒,不构成本罪的欺骗;
- 贿赂,是指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代表、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背真实意愿投票或舞弊;
- 伪造选举文件,是指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资料等;
- 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赞成、反对、弃权票数多报或少报、假报。
- 要求"情节严重"。 一般指手段恶劣、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选举无效、选举结果不真实,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较轻的,按选举法和治安管理处理,不以犯罪论处。
- 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 凡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构成;但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等行为通常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实施。动机不影响定罪,无论是为自己或亲友拉票,还是阻止特定候选人当选。
豪航团队特别说明,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国家选举制度。对一般破坏选举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了治安处罚、处分和"当选无效"的后果;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进入刑事程序。
二、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一般主体实施的破坏选举行为,司法实践参照该标准认定"情节严重":
1
- 应予立案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
- 实务理解:最常见入罪情形,强调实际妨害后果
2
- 应予立案的情形: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 实务理解:砸毁票箱、冲击会场、破坏投票设施
3
- 应予立案的情形: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选举结果,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
- 实务理解:多由选举工作人员实施
4
- 应予立案的情形: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 实务理解:聚众闹场、阻止投票唱票
5
- 应予立案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务理解:兜底条款
此外,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选举无效、通过破坏选举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人大代表资格的,属重大案件;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选举无效、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人大代表资格的,属特大案件。
情节较轻、未造成选举无法进行或结果失真
- 处理路径:治安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宣布当选无效
情节严重,符合上述立案情形
- 处理路径:以破坏选举罪追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中另实施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财等
- 处理路径:构成相应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依托黑恶势力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
- 处理路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显著加重
三、量刑标准与真实判例
本罪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单纯破坏选举罪刑期不高,但实践中大量严重的"破坏选举"行为因发生在村委会选举、或伴随其他犯罪,最终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涉黑等罪名追究,实际刑罚可能很重。
- 广东村"两委"换届违反选举纪律典型问题(中共广东省纪委通报): 2017年4月,广东省通报6起典型问题。其中,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龙西村村委会主任黄玩明在2014年村委会换届中虚报选民38人、伪造38张选票投票,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惠州市惠东县蔡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蔡妈新在2011年换届中依仗黑恶势力、通过恐吓威胁操纵选举,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梅州梅江区古焕禄因不满选举登记撕毁户主花名册致使选举停止,被给予党内警告并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网2017年4月通报)
- 广州番禺南村蒋某辉涉黑集团操纵村选案: 蒋某辉在2011年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村委会换届中,指使陈某华纠集十余人恐吓村民、殴打支持其他候选人的村民,致使村民不敢投他人,蒋某辉"顺利"当选村委会主任,其后以此为基础形成盘踞南村多年的涉黑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18项罪名、69宗案件。广州警方2015年两次收网抓获团伙成员80余名、逮捕67人,缴获枪支8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发布)
- 汕头东内社区村委选举工作人员被打案: 2014年3月31日,汕头市城南街道东内社区举行村委选举,吴某等人多次围堵居委会阻挠选举,在工作人员发放选票时对其殴打,致多名工作人员轻微伤,选举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其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选举、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换届选举普法材料收录)
- 因不满唱票冲击村委选举构成妨害公务案: 2012年某村换届选举中,赵某因对唱票不满强行进入唱票区,与镇政府工作人员争执,并与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打砸财物。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其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但以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豪航解读: 上述广东案例恰好说明本罪的适用边界——村委会选举中的伪造选票、恐吓拉票、围堵会场、撕毁名册等行为,因为选举性质不属于"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通常不按第256条定罪,而是分别走治安处罚(撕公告、撕名册)、寻衅滋事罪(汕头东内案判2年)、妨害公务罪(冲击唱票区打民警判1年6个月缓2年);一旦借助黑恶势力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则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成部分,刑罚急剧加重(番禺南村案)。我们在辩护中会首先审查涉案选举的法律性质,再审查行为人采用了何种手段、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有无造成选举无法进行或结果失真、是否存在牵连或并罚的其他罪名,以准确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四、高发行为类型
贿选拉票
- 典型场景:用现金、红包、宴请、财物收买选民或代表
- 可能处理:人大选举中情节严重构成本罪;村选中多为治安、处分、当选无效
暴力威胁选民
- 典型场景:殴打、恐吓支持对手的选民,阻止其投票
- 可能处理:人大选举构成本罪;村选中可转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伪造选票、虚报票数
- 典型场景:虚报选民、伪造选票、多报少报票数
- 可能处理: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产生失真结果即构罪
冲击、扰乱选举场所
- 典型场景:围堵会场、砸票箱、阻止投票唱票
- 可能处理:构成本罪;现场阻碍执法的可并妨害公务
散布谣言欺骗
- 典型场景:捏造重大虚假事实扰乱选举
- 可能处理:须达到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程度,一般夸大专贬不构罪
撕毁公告、名册
- 典型场景:撕张榜公告、户主花名册
- 可能处理:多为治安拘留、罚款或党纪处分
黑恶势力操纵基层选举
- 典型场景:恐吓、殴打把持村"两委"、控制资源
- 可能处理:涉黑犯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并罚
五、本罪与相关违法犯罪的区别
村(居)委会选举中的破坏行为
- 核心区别:村委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国家机关
- 关键界限:不适用256条;按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处理,涉黑另定
寻衅滋事罪(293条)
- 核心区别:随意殴打、起哄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不要求特定选举性质
- 关键界限:村选中殴打工作人员、围堵会场致无法进行,实践多定此罪,法定刑5年以下
妨害公务罪(277条)
- 核心区别: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关键界限:冲击选举现场、殴打维持秩序的民警或镇干部,可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234条)
- 核心区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轻伤以上
- 关键界限:破坏选举中殴打选民、工作人员致轻伤以上的,可构成本罪或并罚
一般贿选/拉票(违法违纪)
- 核心区别:情节较轻、未致选举无法进行或结果失真
- 关键界限:治安处罚、政务党纪处分、宣布当选无效,不追究刑责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选举
- 核心区别:不属于国家政治性选举
- 关键界限:不适用本罪,发生伤害、毁财等另按相应罪名处理
六、当事人与家属常见认识误区
"破坏村主任选举一定构成破坏选举罪"
- 正确理解:第256条只保护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村委会选举中的破坏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罪或受治安、纪律处分
"发红包、请吃饭拉票只是人情往来"
- 正确理解:用财物收买选民使其违背真实意愿投票属于贿选;在人大选举中情节严重可构罪,在村选中也会导致当选无效和治安、纪律责任
"候选人自我吹嘘、夸大成绩就是欺骗手段"
- 正确理解:只有编造严重失实、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才属本罪欺骗,对无关紧要事实的夸大或隐瞒不构罪
"没打伤人、没砸坏东西就没事"
- 正确理解:伪造选票、虚报票数、聚众扰乱会场致选举无法进行,即使无人受伤也可能构成本罪
"撕个公告、撕个名册大不了被批评"
- 正确理解:此类行为多被治安拘留、罚款,广东梅州案行为人即被拘留5日;在人大选举中情节严重的可入刑
"靠吓唬人当上村干部,坐稳了就没人管"
- 正确理解:借助恐吓、黑恶势力操纵村选把持基层政权的,可能被作为涉黑犯罪整体清算,番禺南村案即为典型
"只要我不是选举工作人员就不可能犯这个罪"
- 正确理解: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一般主体均可实施;只有伪造、虚报结果等才通常要求选举工作人员身份
七、被立案或被调查后怎么办
如果您或家人因选举相关的拉票、冲突、选票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传唤,建议按以下步骤应对:
- 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厘清选举性质。 涉案的是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还是村(社区)"两委"、社团或单位内部选举,直接决定能否适用第256条,是辩护的首要问题。
- 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了解涉嫌罪名、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并对证据收集和行为定性提出意见。
- 重点审查手段与后果。 核查是否确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虚报票数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有无导致选举无法进行、选举无效或结果失真,避免将一般违纪违法拔高为犯罪。
- 审查伤情和财物证据。 涉暴力案件中,被害人伤情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直接决定是治安案件、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还是故意伤害,应及时核对鉴定意见。
- 排查牵连与并罚罪名。 选举冲突常与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财、涉黑等交织,应就是否并罚、如何择一重处依法主张。
- 争取从宽情节。 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事后取得谅解、未实际造成选举结果失真的,可依法争取从轻、不起诉或适用缓刑。
- 依法配合,不做妨害取证行为。 不要销毁选票、签到表、视频和聊天记录,不要串供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否则可能另行构成妨害作证、帮助毁灭证据等犯罪。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熟悉选举领域犯罪和基层治理相关案件,可以为你提供:
- 对涉案选举性质、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或其他罪名的专业评估;
- 围绕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及"情节严重"进行证据审查与辩护;
- 破坏选举罪与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涉黑犯罪及治安违纪的界限辨析;
- 为被指控贿选、操纵选举的当事人提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会见、取保候审、从轻减轻及缓刑辩护。
我们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和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选举相关问题被调查或立案,建议尽早联系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面谈。我们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法务大厦北塔20楼,你可以通过官网联系我们,到所后我们会安排刑事律师当面分析案情、给出应对方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广州及周边地区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91-2069-1514
服务热线:400-052-0817
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条文与释义——中国人大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破坏选举案)——最高人民检察院
- 广东通报6起违反村"两委"换届选举纪律典型问题——人民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广州捣毁一"村官"为首涉黑团伙 缴获枪支8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文中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所引规定与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的官方渠道,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法律适用可能更新,个案请以现行有效规定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