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收一张"汇票""支票"付款,结果到银行一兑付是伪造的、作废的,或者账户根本没钱——这类票据骗局在商贸往来中并不少见。反过来,也有企业主因为一时资金紧张开出空头支票收货,事后没能补足,被对方以"票据诈骗"报案。
一、票据诈骗罪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怎么规定
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这里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意义上的汇票、本票、支票三种金融票据。行为人利用这三种票据的信用和流通功能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条,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提示,票据诈骗罪是目的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它与普通票据违约、票据民事纠纷最本质的区别:同样是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支票退票,如果行为人是在正常经营中临时资金周转不灵、事后积极筹措补足,属于民事违约;如果是明知账户无钱、收货(款)后低价变卖、逃匿、挥霍,根本不打算兑付,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犯罪。
二、立案标准:多少钱构成"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修订发布,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六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特别注意,2022年修订后的标准已将票据诈骗罪的入罪门槛统一调整为五万元,不再像2010年旧标准那样区分"个人一万元、单位十万元"。第四十七条对金融凭证诈骗罪也作了同样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票据诈骗罪(194条第一款)
- 现行标准(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条第二款)
- 现行标准(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数额5万元以上
计算口径
- 现行标准(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以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
未遂
- 现行标准(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骗得财物,情节严重的也可追究
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目前尚无新的全国统一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审判实务中,各地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的历史口径,并结合本地区规定和个案情节掌握:该解释曾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提示,具体案件适用哪一档次,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裁判口径和生效认定为准,律师辩护时对此有较大的争取空间。
三、五种行为类型与量刑档次
(一)五种法定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 具体表现: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如用假汇票支付货款、贴现套现)
使用作废的票据
- 具体表现:明知是已过期、被宣告无效、已兑付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冒用他人票据
- 具体表现:无权利人以持票人名义使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签发空头支票等
- 具体表现:签发金额超过其付款时账户实有存款的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签发无资金保证票据
- 具体表现: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二)三档量刑。
第一档
- 适用情形:数额较大(立案5万元以上)
- 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 适用情形: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刑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
- 适用情形: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刑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条按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三档追责。
广州有一起真实案例可以直观体现量刑之重:车桂兴(化名罗子豪)等人冒充银行行长和职员,在广州交通银行营业场所内,以伪造的银行汇票骗取被害人谭某现金31万元,后又用一张伪造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汇票,以收取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60万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诈骗罪判处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5万元。
另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空头支票案:被告人朱某以停止经营的公司名义签发8.7万元空头支票,骗取两台机床后低价转卖并逃匿,被认定为票据诈骗,因数额属"巨大"区间,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类案例对珠三角中小企业主尤具警示意义:以空头支票"先拿货后跑路",不是普通欠债,而可能面临五年以上重刑。
四、辩护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与罪与非罪
票据诈骗案件的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主观目的、行为定性和数额三个方面。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辩护审查要点:是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困难,还是蓄意骗取;签发时账户是否曾有资金、事后是否积极补足、有无逃匿挥霍、收货后是否低价变现
是否"明知"假票
- 辩护审查要点:使用伪造、作废票据要求主观明知;是否被他人蒙骗、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属善意取得,均影响定罪
票据真伪与权利来源
- 辩护审查要点:票据是否确系伪造变造、印鉴是否确与预留印鉴不符、行为人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有无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基础
诈骗数额认定
- 辩护审查要点:应以实际骗得财物计算,真实交易对价、已退还部分、押金定金、属于正常货款的部分应予扣除
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 辩护审查要点:是否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所得归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时责任人量刑往往更轻
既遂未遂
- 辩护审查要点:票据已交付但未实际取得财物、被银行及时拒付的,可能构成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
尤其要强调:因签发空头支票引发的案件,银行退票("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本身只是民事/票据法上的事实,不当然等于犯罪。《票据法》对空头支票、票据违约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只有结合"骗取财物"的客观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才跨入刑事领域。这是豪航刑事团队办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出罪突破口。
五、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票据诈骗罪(194①)
- 核心区别:利用伪造、变造、作废、冒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或空头支票等三种票据行骗
- 法定后果:最高无期徒刑,必处罚金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②)
- 核心区别:对象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含汇票本票支票
- 法定后果:同194①,最高无期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条)
- 核心区别:只伪造、变造票证本身,不要求使用骗取财物;总面额1万元或10张以上立案
- 法定后果:一般五年以下,最高无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224条)
- 核心区别: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构主体、虚假担保等骗取财物,未必利用票据
- 法定后果:最高无期徒刑
诈骗罪(266条)
- 核心区别:普通诈骗,未利用金融票据这一特殊工具
- 法定后果:一般最高无期徒刑(普通诈骗最高无期)
骗取票据承兑罪(175条之一)
- 核心区别: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要求非法占有
- 法定后果: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先伪造票据(触犯177条)又使用该假票骗取财物(触犯194条),通常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罪(多为票据诈骗罪)处罚;既使用假票据又另起犯意实施普通诈骗的,则可能数罪并罚,广州车桂兴案即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并罚。
六、企业主和家属最容易踩的误区
"开空头支票最多被银行罚款"
- 真实情况: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收货后跑路,数额达5万元即构成票据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
"账户只是暂时没钱,不算犯罪"
- 真实情况:临时资金周转、事后积极补足且未逃匿的,多属民事违约;但明知无资金保证仍大量开票收货、低价变卖逃匿的,可能定罪
"票不是我伪造的,我拿来用没事"
- 真实情况: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本身就是194条明文行为;是否亲自伪造不影响
"用公司名义犯罪,个人不担责"
- 真实情况:单位犯罪除罚单位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照样判刑
"假票没兑到钱就不算犯罪"
- 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同样可追刑责;实际是否骗得财物影响既遂未遂和量刑
"票据纠纷警察不会管"
- 真实情况:一旦有证据证明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可按金融诈骗立案,民事纠纷外衣挡不住刑事追责
七、被报案、被立案后,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 第一时间委托懂金融票据的刑事律师。 票据诈骗是重罪且专业性强,票据效力、印鉴、资金流向、主观目的都需要专业判断,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
- 全面整理交易背景材料。 收集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往来票据、银行流水、退票理由书、还款和催款记录,证明交易真实、并非蓄意行骗。
- 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辩护。 举证经营状况、开票时的资金预期、事后积极筹款兑付、未逃匿、未挥霍,争取将案件定性为票据/合同民事纠纷。
- 退赃退赔、争取谅解。 积极兑付票款、赔偿持票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从轻、争取缓刑(第一档)的重要情节。
- 核减犯罪数额、区分单位与个人。 扣除真实对价、已退款项,主张单位犯罪认定,降低责任人和量刑档次。
- 切忌逃跑、串供、销毁账册和伪造资金往来。 逃匿、转移财物恰恰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会使案件性质急转直下。
豪航刑事团队能为你做什么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处理珠三角商贸领域的金融犯罪案件,熟悉汇票、本票、支票、银行结算凭证的流转规则和票据纠纷刑事化的风险点,能够为企业主、财务人员、个体经营者提供:
-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予批捕、不起诉或改变案件定性(民事纠纷)的法律意见;
- 围绕票据真伪、印鉴比对、资金流向、非法占有目的、单位犯罪与犯罪数额展开实质辩护;
- 对明知是假票、冒用、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票据等不同情形作精准区分,争取未遂、从犯、退赃等从宽情节;
- 协助兑付票款、退赔被害人、缴纳罚金,对第一档案件争取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处理;
- 为企业提供票据收付合规审查、空头支票风险防控和财务人员刑事合规培训。
我们坚持以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为依据,不作"包取保""包缓刑""保证无罪"的承诺,但会把每一个出罪事由、每一条从宽情节都据理力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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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考来源与免责声明
资料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5万元立案,公安部网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票据诈骗数额档次历史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金融诈骗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2024年3月,收录《刑法》第194条、第200条单位犯罪规定,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 新快报:疑犯利用假汇票和"行长朋友"身份骗银行90万,广州海珠区法院以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央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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