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冲突怎么办?
时间:2025-12-10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权利冲突的解决,核心在于审查“谁在先”、“是否恶意”及“是否混淆”。
(1)行政投诉与处理
1.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若商标注册时间晚于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时间,且该名称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已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初审公告期内)或无效宣告(注册后五年内)。
2.请求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处理:对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该企业登记地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责令其变更名称。核心是证明对方“登记、使用企业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足以引人误认”。
(2)司法诉讼途径
1.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若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字号)被突出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主张其构成商标侵权。
2.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即使未突出使用,但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客观上已“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3.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变更名称: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
(3)自主协商与变更登记
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转让、许可使用、一方主动更名等协议,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冲突。
企业也可在评估法律风险后,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自身名称,以绝后患。
三、核心考量因素与风险预防
在主张权利或抗辩时,以下因素是行政和司法机关审查的关键:
1. 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通常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时间,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孰先孰后,至关重要。
2. 主观恶意:在后使用者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而仍进行登记、使用,是判断其行为性质(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
3. 知名度与混淆可能性:在先权利(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范围,以及双方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是判断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核心。
4. 使用方式:企业名称是否被“突出使用”(如简化、变形、单独使用字号),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点。
给企业的风控建议:
1.名称/商标注册前的全面检索:在确定字号、申请商标前,务必进行跨类别、跨区域的近似检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建立统一的标识体系:尽可能将核心字号注册为商标,实现商号与主商标的统一,构建更强的权利屏障。
3.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严格按照核准的名称全称规范使用,避免单独、突出使用字号,以防侵权风险。
4.留存使用证据:注意留存企业名称、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宣传的证据,以备在权利冲突中证明知名度和使用情况。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不仅关乎品牌资产的保护,更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信誉与经营安全。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部,凭借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及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深厚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从冲突诊断、风险评估、行政投诉、诉讼代理到长效合规管理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化解纠纷,保护创新成果,守护商业标识的清晰与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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