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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时间:2026-04-03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原则上:法院不会采纳。​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一般视为无效证据,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铁律”。

法律上的“硬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5条(核心条文)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

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有例外情形除外)

✅ 也就是说:

就算证据是真的

就算能证明“其实我没错”

法院也不能用来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