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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未提示,能否主张无效?

时间:2025-12-06    访问量:1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主张,但法律后果并非直接“无效”这么简单,而是更精细地区分为“不成为合同内容”和“无效”两种情形。

情形一: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商家、房东、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标红、口头说明),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未尽到此项义务,导致您没有注意或理解这些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您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什么是“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包括:

免责条款:例如,“本店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100元”、“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

限制权利条款:例如,“会员卡一经办理,费用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本方所有”。

3.法律后果:

如果您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效果等同于该条款从未在合同中存在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直接忽略这条款。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这意味着,对方不能依据这个未被提示的条款来推卸责任或限制您的权利。

情形二:因“内容本身违法或不合理”而直接主张条款无效

这是处理实质不公(即条款内容本身就有问题)的法律武器。即使对方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只要条款内容触碰了法律红线,该条款依然是无效的。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

1.具有《民法典》规定的通用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2.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关键在于“不合理”。例如,电商平台规定“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商品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基本责任。

3.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即条款剥夺了您的合同核心权利。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可无故提前收回房屋,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排除了承租人稳定居住的核心权利。

4.法律后果:

条款自始无效,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实务操作建议

1.证据第一: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没有对重要条款(如免责条款、违约金条款)进行任何提示,您可以通过手机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下签约场景和合同文本,作为日后纠纷的证据。

2.主张策略:在诉讼或协商中,如果遇到未提示的格式条款,应优先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个主张的证明重点在于“对方未提示”,相对更容易被法院采纳。同时,可以附带主张该条款“无效”,作为第二道防线。

3.仔细审阅内容:不要因为对方进行了提示就掉以轻心。即使对方提示了,也要审阅条款内容本身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内容显失公平,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其无效。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中遇到不懂得法律问题,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您提供合规、有效的法律指导,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