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时间:2025-11-28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且必须同时满足严格条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设定临时性许可的严格限制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前提条件(“法律空白”):
1.对于某一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
2.同时,本地区也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3.如果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已经对该事项有所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就不能再设定新的许可,只能在上述法规设定的许可范围内对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2)必要性条件(“确需立即实施”):
必须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紧急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来进行管理,不能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解决。
(3)主体限制: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才有此权力。
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现在通常指设区的市)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4)范围限制(“禁止性规定”):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2.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这是为了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5)期限限制(“临时性”的核心):
1.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是临时性的,其有效期最长仅为一年。
2.如果该临时性许可在实施满一年后,实践证明确有必要继续实施,那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如果未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一年期满后,该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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