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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需赔偿对方损失?

时间:2025-11-27    访问量:2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是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后,必须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 法律依据: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这主要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条法律赋予了定作人一项特殊的权利——任意解除权(也称“随时解除权”)。这意味着:

1.无需理由:定作人解除合同不需要证明承揽人存在违约或过错。

2.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只要定作人向承揽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解除,无需征得承揽人同意。

3.期限限制:此权利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一旦工作已经完成,合同目的已实现,解除权即告消灭。

立法目的: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定作人因主观需求变化不再需要承揽的工作成果,强制其接受履行,可能造成成果的闲置和资源的浪费。赋予其解除权,有利于物尽其用。

二、 法律后果:赔偿损失是法定义务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关键后果,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条文中“应当赔偿损失”的表述,是强制性规定,而非选择性规定。

1. 赔偿的性质:

这种赔偿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定作人解除合同是依法行使权利,其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并不构成违约。这种赔偿在法学上通常被认为是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一种特殊的法定补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承揽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履行而付出的成本。

2. 损失赔偿的范围:

承揽人可以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

实际支出的费用:承揽人为完成工作已经投入的、无法收回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必要成本。

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对于已经完成并交付的那部分工作,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合同解除而丧失的可得利益:通常指承揽人因完成整个工作本可获得的合理利润。但在实践中,对于未完成部分的利润,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平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酌情支持,并非全部支持。

三、 例外情况

虽然定作人的解除权是“任意”的,但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如果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放弃任意解除权,或者行使解除权是出于恶意(例如,为了将工作以更低价格交给他人而恶意解除),则可能受到限制,并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认定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