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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动解除,还需通知吗?

时间:2025-11-28    访问量:1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通常需要通知,纯粹的“自动解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风险,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一、为什么“自动解除”条款风险高?

虽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自动解除”条款,但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常受挑战,主要基于以下法理:

1.违背合同解除的“形成权”性质:合同解除权在法理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意思表示”通常需要通过通知(口头、书面、邮件等)来完成。如果完全“静默”,解除行为缺乏外在表现形式,对方难以知晓。

2.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和查明事实:合同是否解除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如果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张合同已于某个过去的时间点解除,会导致双方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利于法院审查“解除条件”是否真正成就。

3.可能造成不公平:例如,一方仅轻微违约,另一方便利用“自动解除”条款,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主张合同已解除,可能剥夺了违约方一个合理的补救机会,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二、正确的理解与操作建议

为确保合同解除的效力无争议,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约定是前提,通知是关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当条件成就时,最稳妥的方式依然是向对方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2.通知的内容要明确:

通知中应载明:

据以解除合同的条款依据。

导致解除条件成就的违约事实。

明确表示合同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或自通知载明的日期起解除)。

后续安排(如要求返还物品、结算费用等)。

3.保留通知的证据:务必通过快递(保留底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可以留下凭证的方式发送通知,以证明您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