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是否担责?
时间:2025-11-24 访问量:2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取决于 “是否收到有效通知” 及 “是否明知 / 应知侵权”
一、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删除:需对扩大部分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 1195 条 “避风港原则” 的通知规则,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包含侵权初步证据 + 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平台需履行两项义务:
一是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根据侵权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 “及时”采取措施,需对通知发出后扩大的损害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社交平台收到 “用户发布他人裸照侵权” 的有效通知后,拖延 3 天才删除内容,导致该照片被大量转发,平台需对这 3 天内的额外传播损害负责。
需注意:若权利人通知缺乏侵权证据或身份信息,视为 “未有效通知”,平台未删除不担责;若权利人错误通知导致用户或平台受损,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收到通知但 “明知 / 应知” 侵权:直接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 1197 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侵权用户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而非仅扩大部分)。司法实践中,“明知 / 应知” 的认定需结合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如平台推荐的视频含明显诽谤言论、未经授权的影视完整版,或侵权内容已形成热门话题却未处理;
2.平台是否直接获利:若平台针对侵权内容投放广告、收取专项服务费,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此时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可能被认定为 “应知”;
3.平台管理能力:如专业内容平台(如文学网站)对盗版作品的识别义务,高于普通社交平台。
三、免责情形: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无过错
1.仅提供技术服务且无过错:若平台能证明仅提供自动接入、存储等技术服务,未参与内容创作或编辑,且已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仍无法发现侵权(如普通云存储平台对加密文件的存储),不担责;
2.按 “反通知规则” 处理: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删除措施,若网络用户提交 “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 + 身份信息”,平台将声明转送权利人,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起诉通知的,恢复内容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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