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5-11-22 访问量:2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核心在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一、核心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规则不同,环境污染侵权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2)规则解读:
1.被侵权人(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原告无需直接、充分地证明“污染行为必然导致损害”,只需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三点,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2.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如排放废水、废气、废渣)。
3.自己遭受了实际的损害(如人身患病、农作物死亡、财产贬值等)。
4.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存在时间、空间上的联系,损害发生在污染行为之后,且在污染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这是一种较低的证明标准,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5.侵权人(被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随后转移到被告(污染者)一方。被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这一点,法院就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要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常见的成功抗辩理由包括:
1.排放的污染物未到达损害发生地:例如,有证据证明其工厂排放的废水通过地下管道流向与受害鱼塘相反的方向,不可能流入鱼塘。
2.损害发生时,被告未排放污染物:例如,工厂当时处于停产检修状态,没有进行任何生产活动。
3.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造成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例如,有权威的科学依据或鉴定报告表明,其排放的某种化学物质不会导致原告所患的特定疾病。
4.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例如,有证据证明是第三方企业偷偷向被告的排污管道中注入了有毒物质,导致了损害。
5.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例如,受害人故意进入严禁入内的污染区并导致损害。
6.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直接导致的损害。
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方法与挑战
(1)鉴定评估的作用至关重要:
1.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多因一果、长期潜伏、作用机理复杂),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司法鉴定或环境损害评估来明确污染物迁移路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2.鉴定意见(尤其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往往是法官认定因果关系的关键依据。
(2)“关联性”的灵活认定:
法院在审查原告的初步证据时,并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是采取“可能性”标准。只要根据生活常理、初步证据能够推断存在污染致害的可能,即可认定“关联性”成立。
3.多因一果情况的处理:
当损害是由多个污染源共同造成时,法院会根据各污染源的排放量、污染物毒性、致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区分,则可能判决所有相关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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