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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后,除了异议程序还有哪些维权途径?

时间:2025-11-18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无效宣告程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

适用情形:商标已注册且未满5年(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操作步骤: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抢注行为

提供证据:您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明、商标影响力证据、抢注人主观恶意证明

法律后果: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始不具有商标专用权

二、"撤三"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适用情形:抢注商标已注册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

操作要点:

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

附送初步证据证明该商标未使用

实战价值:许多恶意抢注者仅为囤积商标,实际并不使用,此方法成功率较高

 三、民事诉讼

1.商标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商标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适用情形: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商标并造成市场混淆,或您有证据证明其恶意

主张内容: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2.不正当竞争之诉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32条(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适用情形:抢注人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维权 "时间表":商标公告期内(3 个月)可提异议;已注册后 5 年内可申请无效宣告;任何时候都可对连续 3 年不使用商标提 "撤三";权益受损可随时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3 年)

商标被恶意抢注并非"无解",关键在于把握时机、选对路径、充分举证。不知如何收集证据、主张权利,欢迎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让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