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后,除了异议程序还有哪些维权途径?
时间:2025-11-18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无效宣告程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
适用情形:商标已注册且未满5年(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操作步骤: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抢注行为
提供证据:您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明、商标影响力证据、抢注人主观恶意证明
法律后果: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始不具有商标专用权
二、"撤三"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适用情形:抢注商标已注册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
操作要点:
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
附送初步证据证明该商标未使用
实战价值:许多恶意抢注者仅为囤积商标,实际并不使用,此方法成功率较高
三、民事诉讼
1.商标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商标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适用情形: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商标并造成市场混淆,或您有证据证明其恶意
主张内容: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2.不正当竞争之诉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32条(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适用情形:抢注人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维权 "时间表":商标公告期内(3 个月)可提异议;已注册后 5 年内可申请无效宣告;任何时候都可对连续 3 年不使用商标提 "撤三";权益受损可随时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3 年)
商标被恶意抢注并非"无解",关键在于把握时机、选对路径、充分举证。不知如何收集证据、主张权利,欢迎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让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避免法律风险。


19120691514
400052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