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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给付不明,能否申请执行?

时间:2025-11-17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法律依据详解

(1)法律明确禁止执行给付不明的公证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明确列举了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其中第 (三) 项就是 "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也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公证债权文书有效的法定条件

公证债权文书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给付内容明确:债权文书必须有确定的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的内容,且金额、数量等具体明确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争议 

3.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明确意思表示 

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公证债权文书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二、"给付不明" 的常见情形

实务中,以下情况通常被认定为 "给付内容不明确":

1.仅写明 "偿还借款" 但未约定具体金额、利息计算方式

2.约定 "支付违约金" 但未明确计算方法或数额

3.履行方式、期限不明确(如 "尽快偿还"" 分期偿还 " 但无具体时间)

4.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如债务人身份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