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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维持后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时间:2025-11-17    访问量:8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为何要列为共同被告?

这条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督促复议机关发挥作用: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往往倾向于简单地“维持”原行政行为,成为“维持会”。将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也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倒逼复议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

2.  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是相关联的两个行政行为。将两个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法院在庭审中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一次性解决纠纷。

3.  明确责任承担:虽然告两个机关,但最终的责任承担有主次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