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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未备案是否影响连带责任认定?

时间:2025-11-12    访问量:2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转包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是认定连带责任的关键,而备案手续的缺失通常不直接决定连带责任的成立与否。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转包】:

该条款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转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转包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但这并不直接免除相关方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转包连带责任】

   该条款虽然主要针对“挂靠”行为,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转包。它强调了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相关方需承担连带责任。这进一步说明,连带责任的认定更侧重于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而非形式上的备案手续。

二、问题核心分析

1.转包行为的性质:转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其本身具有违法性。无论是否备案,转包行为一旦发生,即构成违法。

2. 备案的法律性质:备案属于行政管理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监管。未备案通常会导致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但并不直接导致转包合同无效,更不必然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3.连带责任的认定依据:连带责任的认定主要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或当事人的约定。在转包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需对工程质量等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责任的产生源于转包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是否备案无直接关联。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禁止转包的规定。如涉及转包或类似情况,应重点审查转包行为的合法性、相关方的资质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