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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5-11-11    访问量:1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原则: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最显著特征。其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为什么这样规定?——法理基础

1.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它自然有义务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2.  双方地位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强势、管理者的地位,它掌握着强大的调查取证能力和信息资源。而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处于被管理、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全面获取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内在证据。

3.  保护相对人权益: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民告官”制度能够有效运作的关键保障。

三、被告需要证明什么?

被告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即:

1.事实认定清楚: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清楚的。

2.程序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3.适用法律正确: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准确无误的。

重要后果:被告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原告(公民、法人)的举证责任

虽然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在起诉时,有责任初步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如,你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说你申请了许可证但对方不理睬,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曾经提交过申请。

3.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证明损害的存在:对于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损失了多少财产、受了什么伤),由原告负责举证。

4.  提出被告未持有的证据:如果原告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原告可以为此提供证据。

五、特殊情况: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例外

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不接受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这就是“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