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时不知道商品是商标假货,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时间:2026-06-24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销售,部分法院可能判承担合理维权开支)。你需准备以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一、证明"合法取得"——核心证据(缺一不可)
进货合同/订单:购货合同、订货单或供货协议,注明品牌、品名、型号、数量、单价,与涉案商品对应。
正规发票或加盖公章的供货清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最佳;无发票则须有供货方盖章的出货单+收据,且品名数量能对应涉案商品。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备注货款),付款对象须与供货方名称一致,证明支付了合理对价。
物流/收货凭证:货运单、入库单等,证明货物确由该供货方发给您。
供货方主体资料: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明确真实来源以便法院查证。
⚠️ 仅有手写白条、个人微信转账给陌生人且无任何资质证明,法院通常不予认定。
二、证明"不知道是假货"(善意主观状态)
通过前述规范进货行为可推定你主观善意,但以下材料有助于强化:
要求供货方提供品牌商标授权书/代理证/进货来源证明并留底(虽非强制审查义务,但能证明你尽到了合理注意)
进货价符合或接近市场正常批发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会被推定应知是假货)
商品本身有完整厂名厂址、3C等标识,非"三无产品"
三、特别注意
说得出提供者:必须在答辩状/庭审中写明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方式,法院可核实。
小商户放宽:个体小店举证标准相对宽松,但仍需至少证明真实供货人+合理对价+基本交易凭证。
若抗辩成立→不赔侵权损失,但通常要承担停止销售及原告合理的维权开支
上一篇:没有了!



4000520817
1912069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