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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6-16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法定当然无效

1.仲裁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仲裁。约定对此类事项仲裁→条款无效。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单独签署→无效。

3.胁迫订立

一方以暴力、威胁等强迫对方签署仲裁协议→无效

二、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这是最常见的无效原因——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无效。典型表现:

1.只写"提交仲裁解决""友好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未指定任何仲裁机构

2."提交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双方不能选其一

3."提交××市仲裁委仲裁",而该市无此名称的仲裁机构

4.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双方就选哪个不能达成一致

5.仅约定适用某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且不能按规则确定机构或补协议

三、或裁或审条款

合同约定"争议可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

四、其他实务中被认定无效/不成立的情形

1.口头约定仲裁: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合同条款或单独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2.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实质不公平:如商家对消费者单方拟定仲裁条款,未显著提示,且最低仲裁费远高于争议金额、明显阻碍维权→可因违反《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认定无效。

3.约定"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违背仲裁一裁终局原则,部分地区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