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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及法律后果?

时间:2026-06-15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区别

1.预期违约(《民法典》第 578 条):履行期到之前,对方明确说不做 / 用行动表明不做。

明示:书面 / 口头明确 “不履行”

默示:转移资产、停产、失联等,明显没能力履约

2.实际违约(《民法典》第 577 条):履行期到之后,不履行 / 履行不合格。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质量 / 数量不合格、部分履行


二、关键差异

1.时间:预期 = 到期前;实际 = 到期后

2.侵害对象:预期 =期待利益;实际 =现实债权

3.举证重点:预期 =“不履行的意思 / 能力”;实际 =“到期没做 / 做得差”

4.维权时机:预期 =可提前起诉 / 解约;实际 =必须等到期后

5.赔偿范围:预期 =信赖损失(准备成本);实际 =全部损失 + 可得利益


三、法律后果(守约方能做什么)

预期违约(到期前即可行动)

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直接起诉: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含准备履约支出)

例:约定下月交货,本月对方说 “不发货”,你现在就能解约索赔,不用等下月

实际违约(到期后追责)

继续履行(能履行时)

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换货、减价

赔偿损失: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利润)

支付违约金 / 定金罚则

例:货到后发现质量差,可要求退货退款 + 赔偿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