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是否可以调整?
时间:2026-06-03 访问量: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以,但有严格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请求,且违约金过高必须是“过分高于”,过低是“低于损失”。
一、核心规则
1.违约金过低:予以增加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法院可根据请求将其增加至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
2.违约金过高:予以适当减少
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适当调低。调整后的违约金通常控制在损失的1.3倍以内。
3.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与继续履行并存
若因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原则上仍应继续履行原债务。
二、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法院不会机械套用公式,而是综合衡量以下因素:
1.损失基础:以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为核心(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2.合同履行情况:如已大部分履行还是完全未履行。
3.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
4.公平与诚信原则:是否显失公平或违背商业诚信。
三、关键程序与举证规则
1.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反诉或抗辩明确提出请求。
2.举证责任: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需承担举证责任。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也应提供相应证据(如实际损失凭证)。
3.约定不可排除:即使合同中写明“不得调整违约金”,该约定也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调整权。
四、实操建议
如果你是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重点准备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转售利润损失、维权费用等),以防对方请求调低。
如果你是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务必在答辩期内或庭审中明确提出调低请求,并提供损失远低于违约金的证据(如LPR利率、对方未采取减损措施等)。
针对格式条款:若违约金由对方单方拟定且显著过高,可结合格式条款规则和上述规则主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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