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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方要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6-05-27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系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承包人)需按《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一)》承担以下责任:

一、无偿返工、修理、改建

依据《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及国家验收标准。

二、承担修复费用

若施工方拒绝修复、拖延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合格,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应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三、逾期竣工(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因返工、修复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方需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无约定则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延期投产损失、租房费用等)。

四、工程款可能被扣减或拒付

经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施工方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无论合同有效与否均参照此原则)。

发包人可请求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修复费用、第三方整改费及工期违约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整改合格前发包人有权暂不予返还

五、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802条,因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等施工质量问题,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六、行政责任

若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提示

上述责任以质量不合格系施工方原因造成为前提——若不合格是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指定材料不合格或擅自变更等所致,施工方不承担责任或可减轻责任。

若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对抗施工方关于工程款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