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扣留比例有无法律上限要求?
时间:2026-05-25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要看你说的是哪类质保金——如果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中预留),法律有明确规定上限;如果是普通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私下约定的质保金,《民法典》没有统一硬性上限,但以公平合理为限,过高可能被调整。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定上限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高于3%的,超出部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或认定无效。
若承包人已提交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或保险,发包人不得再同时预留现金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通常为6/12/24个月),期满无质量问题应及时返还。
⚠️ 旧规曾规定上限5%,但2017年修订后已下调为3%,目前新项目均按3%执行,部分省份(如湖北)还鼓励降至1.5%。
二、普通商事合同(买卖/装修/设备采购等)——无统一法定上限
《民法典》未对普通质保金比例设强制性上限,主要遵循意思自治:
可约定:常见为合同总价3%~5%,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可调整:若约定比例明显过高(如扣留30%~50%且无合理理由),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或显失公平,仲裁/法院可依《民法典》第496~497条、第585条酌情调低。
注意区分:质保金不同于违约金——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酌减(超过损失30%通常视为过高),质保金虽无明确比例红线,但同样受公平原则约束。
三、被超额扣留怎么办?
建工项目被扣5%及以上:可发函要求按3%执行,超出部分主张随进度款支付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并返还并计息;协商不成可起诉或仲裁。
普通合同被扣过高:可主张条款不公平要求调整,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解决,同时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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