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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财产,如何申请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6-04-07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生效的裁判文书:需提交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2.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共政策保留”原则)。

3.程序正当:外国法院需具有管辖权,且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合法传唤、答辩权等)。

二、具体程序步骤

1.确定管辖法院:

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通常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提交申请材料(需附中文译本):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标的、依据等。

生效裁判文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证明文书已生效的文件(如外国法院出具的证明)。

证明已合法传唤或保障程序权利的文件。

如缺席判决,需提供证明文件已合法送达的文件。

相关公证认证:外国法院文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依条约免认证)。

3.法院审查与裁定:

中国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公共秩序审查,不重新审理实体争议。

审查通过后,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判决/裁决的效力;需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若拒绝承认,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程序:

裁定承认后,依《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