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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小知识:一般侵权 VS 特殊侵权

时间:2025-10-25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一般侵权责任

(1)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165 条第一干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加害人存在侵害行为

2、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故意和过失)

(3)法律后果:

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若无特别规定,侵权责任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二、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1)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干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干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构成要件:

1、加害人存在侵害行为

2、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除非有免责事项

(3)法律后果: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亦称 “不问过错责任”

该责任形态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错而免责。【推定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三种侵权责任形态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4)适用情形

1、监护人责任

2、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接受个人劳务一方)

3、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5、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6、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

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