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HINESE

律所联系电话19120691514 律所联系电话4000520817
banner1
banner1

发包人变更材料未告知:法律后果与应对指南

时间:2025-10-17    访问量: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发包人在未告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变更工程材料,属于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承包人有权依法主张工期顺延、赔偿损失,若变更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或质量风险,还可主张解除合同。

结合《民法典》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规定,发包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主要依据及后果如下:

1. 构成违约,需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需按约定提供工程材料,未告知即变更材料会导致承包人施工计划受阻。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同时要求赔偿因材料变更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如人工闲置费、机械租赁费等)。

2. 单方面变更无效,材料质量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依据《民法典》合同自愿原则,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单方面材料变更无效。若变更后的材料不符合设计标准或强制性规范(如强度不达标、规格不符),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需对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包人无检验过错的不担责。

3. 严重时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若变更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如材料完全不符合施工要求,且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纠正),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已投入的施工成本及预期利益损失。

二、承包人应对步骤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变更材料未告知时,需按以下步骤维权,避免自身承担额外责任:

1. 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第一时间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说明“未告知即变更材料”的事实,要求其限期提供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材料,或书面确认材料变更的具体标准、费用调整及工期补偿方案。同时留存证据(如变更材料的照片、施工日志、催告函送达记录),避免后续争议无据可依。

2. 拒绝使用不合格变更材料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承包人对材料有检验义务,若发现变更后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强制性标准,需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拒绝使用”,不可自行妥协施工——否则可能因“未履行检验义务”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质量责任。

3. 依法主张权利,协商或追责

若发包人配合纠正,双方需签订书面《材料变更补充协议》,明确材料标准、工期调整、费用补偿(如材料价差、返工费)等内容;  

若发包人拒绝纠正或赔偿,承包人可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或在争议无法协商时提起诉讼/仲裁,主张工期顺延、损失赔偿。

三、实务提示

1. 避免“默认”变更:切勿在未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使用变更材料,否则可能被视为“同意变更”,丧失后续追责权利;  

2. 重视检验记录:即便发包人未告知变更,承包人仍需按规定对到场材料进行检验,并留存检验记录(如不合格报告、照片),这是证明“材料问题归责于发包人”的关键证据。

若您的企业正面临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发包人违约(、工程质量责任划分、工期延误赔偿等问题,或需要提前防范工程合作中的法律风险,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提供 “定制化解决方案”—— 从前期风险评估、证据梳理,到谈判支持或诉讼代理,全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让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惑,助力您高效化解工程纠纷,减少经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