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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身损害都可以主张哪些费用,如何计算?

时间:2025-10-08    访问量: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诊断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二、误工费

第一、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第二、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工资(元/天)×护理时间(天)×护理人员(个)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天数(天)×护理人员(个)

注意: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据实计算。

注意: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营养费需要有临床医生的明确医嘱,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各地区法院标准不一,可根据所在地司法实践中通用的每日营养费标准加以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注意: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注意: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年限

注意:被扶养人为未成年: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