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航案例】专业破局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时间:2025-09-26 访问量: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以下简称“李先生”)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焊骨架工程工程款未结清,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项目联系人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55279.9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据李先生主张,其于2023年为被告一的涉案工地提供焊骨架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二、被告三仅支付部分工程款195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仍未结清,且三被告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而被告一则辩称其与李先生无直接合同关系,仅与案外某石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被告二对工程量核算标准及已付款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三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付款责任主体界定”“工程量与工程款核算”两大核心问题上。
二、律师介入:
王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从“事实厘清+证据固定+法律分析”三重维度开展工作
1. 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事实
首先对李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街道办《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查,从中提取关键信息:一是确认被告二、被告三与案外石材公司的关联,以及被告一与石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各方合作层级;二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固定被告三曾承诺支付点工费、被告二确认部分工程量的事实;三是梳理已付款明细,区分被告二、被告三的付款金额,为后续工程款核算提供依据。
2.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边界
针对“谁应承担付款责任”这一核心争议,王翠艳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及建设工程分包的实务规则,提出关键代理意见:被告一与案外石材公司为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且与李先生无直接合同往来,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二从被告三处承接工程后,将焊骨架工作分包给李先生,二者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二应承担直接付款义务;被告三对其承诺的点工费负有清偿责任。该意见为法院界定责任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支撑。
3. 协助核算工程量,推动争议化解
考虑到被告二对工程量提出异议,王翠艳律师积极协调李先生与被告二参与现场测量,并协助双方签署结算文件,明确3号、4号、7号楼的工程总量及单价标准,为工程款金额的最终确定提供了客观依据,避免了因事实不清导致的诉讼拖延。
三、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二向李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26960元及相应利息(以2696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帮助李先生明确了实际付款责任主体,更通过协助工程量核算,为工程款金额的确定提供了关键支撑,最终实现了李先生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避免了因责任界定不清导致的权益受损。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深耕细作,通过组建专业律师团队、细化案件处理流程、强化证据审查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从案件分析、证据固定到庭审抗辩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若您或亲友面临法律困扰,欢迎联系,豪航律师事务所愿成为您最坚实的后盾,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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